发生跨境业务时企业源泉扣缴有疑问?别着急,12366来帮您!
上海税务 2021-12-07 11:0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的业务往来日渐频繁,源泉扣缴也成为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涉及的“高频”税务事项。今天,申税小微就收集了一些12366热线中咨询企业源泉扣缴相关的知识点,干货满满,快来看看吧!
01我们是一家居民企业,需要给境外非居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需要帮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支付方需要帮非居民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02我们企业给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帮其进行代扣代缴时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03我们是一家设立在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在实行源泉扣缴时,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实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4我是一家境内居民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我们来承担税费,请问该如何计算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05我是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请问应在什么时间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