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新年,财爸税妈再给外籍个人发福利(含相关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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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晚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会议内容中没有包括延长外籍个人八项补贴减免个税优惠政策,当时一些业内人士说外籍个人八项免税补贴未能延长啦。然而就在2021年最后一天下午财爸税妈“五连发”,其中的《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就是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即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同学们关注的是:
1、2024年后该优惠政策如何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并没有明确;
2、财税字[1994]020号一文中关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164号文并没有涉及,但是164号文第八条明确:除上述衔接事项外,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针对该优惠政策未来将会如何期待进一步的衔接规定。
相关法规链接:
链接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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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链接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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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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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链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 1997-0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法规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链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 2001.5.14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链接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4]29号
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香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对此类外籍个人在港澳地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链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现就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取消及下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
十八、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发生的尚未完成审批的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链接7:北京2014-2016年外籍个人八项补贴政策指引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和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了八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和需要提供的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规定,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和证明资料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第六条规定,外籍个人探亲费税前合理扣除部分的确定,应以到达目的地的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所载金额为合理扣除金额,其他票据不能作为探亲费税前扣除依据。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有关发票的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自查指南
(一)总体原则
判断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等八项补贴,是否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提供相关费用的报销凭证,核实八项补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判断其是否符合有关八项补贴免税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有关企业与来华工作外籍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派遣证明等复印件,护照、工作许可证等复印件。
3、外籍员工租房合同复印件,及企业管理规定;
4、外籍员工期间的工资表;
5、子女教育费等收费协议、规定或告知等复印件;
6、文字说明:外籍个人工资薪金发放形式;对外籍个人发放哪些补贴,有何规定,各项费用的构成(如:子女教育费具体包含哪些项目),“八项补贴”的报销或发放形式,是否有相关的报销票证,是否为外籍个人上商业保险,哪些人员;与外籍个人工薪收入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发放形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以“非现金形式”和“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采取了其他形式,则个人不能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的税收优惠,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地,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1988)财税外字第2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即符合条件的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税前扣除。
(三)住房补贴
对于住房费用确属为本人实际发生使用,并能提供住房费用凭证,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外籍员工享受住房补贴,除了房屋租金外,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清洁费、保险柜租金费等附加费用不能作为住房补贴,不能给予免税。长期租住酒店并开具的“住宿”发票不应作为免税收入。
注: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四)伙食补贴
超市中开具的“食品”项目发票不应作为伙食补贴凭证给予免税。
(五)搬迁费
对于可以享受免税的搬迁费,应为外籍员工入境或出境产生的搬迁费用。在搬迁中产生的“货运代理费”不能给予免税。
注:提供任职证明、离职证明、护照、本人机票或电子行程客票单、行李“运费”发票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六)探亲费
对于可以享受免税的探亲费,核实报销票据是否为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非交通类报销票据不能给予免税。核实探亲次数是否超过一年两次,探亲地点与本人国籍、家庭居住地是否相符等。如飞机到达目的地与国籍所在地不一致,要求提供说明和其它资料给予佐证。
注:提供本人机票或电子行程客票单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如果有飞机中转的情形,核实购买的是否是联程机票,在中转地停留的时间是否合理。
(七)语言培训费
对于外籍员工在语言培训中发生的“教材费”等非语言培训方面的费用,不能给予免税。
(八)子女教育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子女教育费应为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类似兴趣班、早教班、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不在免税范围内。在学校发生的非教育费支出不在免税范围内,如饭费、校车费、申请费、注册费、考试费、培训班费、补习班费、兴趣班费、早教班费等。在中国大陆以外发生的子女教育费支出不在免税范围内。
注:提供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费用明细单据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九)发票
对于提供的发票报销凭证,要求审核发票真伪和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名称应为单位全称或者外籍个人名字全称。其他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报销凭证一律不允许免税。
注:对于发现的有问题发票,记录发票查验结果并填写《问题发票情况统计表》。
(十)扣除时间规定
对于一次性取得的报销凭证,扣除时间的规定要根据其报销给付的时间进行判断,如一次性给予报销补贴,应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如分期分月给予报销补贴,可以在每月进行税前扣除。(该政策指引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