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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来源:原创    更新时间:2024-01-23 15:53:16    浏览: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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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基本情况

非居民企业新加坡公司与中国境内公司签订了一项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的合同,合同约定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所有权并收取转让价款,专利所有权的转让价款按年度分期支付,每年的具体支付金额依据中国公司销售状况确定。在无形资产使用用途上,合同约定中国公司未经新加坡公司同意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技术。非居民企业认为该项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属于税收协定中的其他财产转让范畴,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认为该无形资产交易不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同约定要点:

(1)该专利所有权转让价款,按年度分期支付;

(2)根据中国公司销售状况每年支付金额有调整;

(3)中国公司未经新加坡公司同意不得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专利

2、分析处理情况

税务机关认为该项无形资产转让交易存在以下疑点:①该项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中,约定分期支付无形资产转让费,其中合同对于转让价款的约定不符合商业常规,因为该项转让价款的总额不确定,与一次性转让专利所有权不同;②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后不能随意处置该专利技术,需要获得非居民企业的许可后才能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这表明中国公司并没有获得真正的无形资产所有权。

第一,判断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根据我国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应该怎样缴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不属于列明的各类财产转让所得,因此被归为"转让其他财产"类别。根据国税发〔2010〕75号文件第十三条"财产收益"条款第六款的规定,本条各款涉及的各项财产的转让收益按各款的规定处理,对于转让各款所述财产以外的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按第六款转让"其他财产"处理,即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因此,如果该项无形资产转让所得被认定为所有权转让,则不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对该项所得没有征税权。

第二,判断该项无形资产交易的性质。根据以上两项疑点分析,美国公司转让的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合同,不符合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商业特点,中国企业获得的无形资产产权不是完整的所有权,只能被认定为获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故该项交易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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