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向境内关联亏损企业转让股权
1、案例概述
非居民企业引入巨额亏损企业作为“桥梁”向第三方转让子公司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意图凭借以利润弥补亏损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被税务机关调整补交税费170.66万元
2、案例基本情况
浙江省湖州市某税局税务人员通过工商登记变更信息交换审核,发现J建设公司已变更为L建设公司,同时股东信息澳门投资方A集团100%持股变更为内资企业B公司100%持股。根据掌握的信息,J建设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拥有相关的土地和房屋,因时间跨度较长,土地和房屋出售应有相当的升值空间。
税务机关认为,此笔股权转让业务可能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于是展开多方信息收集和调查。从第三方取得的股权变更备案信息显示:2014年12月1日,澳门A集团将拥有的J建设公司100%股权,以703万美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F纺织公司。J建设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K建设公司。2015年3月18日,F纺织公司将拥有的K建设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6052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B公司。2015年6月8日,K建设公司名称变更为L建设公司。J建设公司和F纺织公司均是A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而B公司与A集团(包括下属子公司)为非关联方。
因F纺织公司和B公司的税务管辖地不在本地,该税务机关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展开函调。对方税务机关提供了两条重要信息:一是B公司留档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4年9月25日,由F纺织公司将其拥有的K建设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6052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B公司。目标公司土地面积24392.9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820.76平方米。同时,B公司已将长期股权投资入账,所有交易款已以银行存款支付给F纺织公司。二是F纺织公司财务报表反映,截至2014年12月,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为-3400多万元。
3、税务机关处理
综合分析各方信息,税务机关认为此笔股权转让业务存在的三大疑点:
其一,F纺织公司与B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J建设公司的股权,但F纺织公司从母公司A集团取得J建设公司股权的时间是2014年12月1日,时间上不符合营业常规。
其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A集团将其在J建设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关联方F纺织公司,明显不符合特殊性重组原则。同时,A集团将其拥有的J建设公司100%股权以703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F纺织公司,与F纺织公司将其拥有的K建设公司100%股权以6052万元(折合979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非关联方B公司,对于两者价格上的差异,F纺织公司并没有合理的理由,关联方A集团与F纺织公司股权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其三,纵观整个股权转让过程,A集团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被操作成A集团、F纺织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两次股权转让。其中的关键,就在于F纺织公司存在3400万元的未弥补亏损。A集团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境内关联企业F纺织公司,A集团就没有了股权转让所得,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看出,通过引入拥有巨额亏损的F纺织公司,A集团将应税的股权转让所得,转变成不需纳税的股权转让所得。
税务人员确定此项关联股权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及时与相关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展开约谈。最终,企业人员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和处理决定表示认同。该笔股权转让应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70.66万元和相关滞纳金,全部缴纳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