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佣金代理人安排规避常设机构
1、案例基本情况
中国香港的B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帮助内地A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并根据引入的投资来获取佣金。在具体交易方面,B公司不仅要帮助A公司引入境外投资者,还要帮助A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和进行上市审批,同时B公司按照引入投资的实际金额百分比收费。B公司为了完成这项工作,委托了一些投资代表人来内地帮助A公司进行相关接收投资的准备工作。B公司要收取A公司支付的佣金时需要办理对外支付备案,B公司认为佣金收入属于境外劳务,不在中国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税务机关处理情况
针对B公司的纳税述求,税务机关进行了充分调查核实,具体如下图所示: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
1.税务机关检查内地A公司、香港B公司双方合同发现,香港B公司的内地代表需要在2-3年的时间内主要为内地A公司服务,且香港B公司主导内地代表工作;
2.以上香港B公司内地代表的工作全部发生在内地;
3.税务机关要求香港B公司,提供内地外劳务收入、成本细节,区分境内外收入,但B公司无法提供;
综上,B公司在内地主要代表机构的全部工作都是从事B公司的委托工作,根据非独立代理型常设机构的定义,代理人如具有以被代理或辅助性的,则代理人应构成被代理人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因此,我国内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B公司内地代理机构不符合独立代理人的特征,并最终认定B公司的内地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在内地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