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详解非居民企业和个人支持疫情防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6个热点问题
关于非居民企业和个人支持疫情防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1.非居民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非居民企业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并自行留存备查。
非居民企业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 非居民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非居民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并自行留存备查。
非居民企业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3.非居民企业为防控疫情而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是否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为应对疫情而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居民企业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年度申报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非居民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的非居民个人,自2020年1月1日起,如果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非居民个人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5.非居民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非居民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6.非居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的物品是否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非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应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索取捐赠票据或者向相关医院索取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扣除。
非居民个人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非居民个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非居民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非居民个人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时银行开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非居民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未能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以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可在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下载),如果属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进行捐赠的,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的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非居民个人应把捐赠票据或相关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自行留存备查。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1.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2.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3.非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