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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公告 (2019年35号公告)的解读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税务    更新时间:2020-05-27 15:42:22    浏览:2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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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修改背景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税收条款,规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同时也是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原办法,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二、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包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2019年35号公告,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享受协定待遇办理流程

【办理原则】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办理方式】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主动提交给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确认非居民纳税人填报信息完整的,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协定规定扣缴,并如实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方式推荐采用电子税务局网络报送:

1、扣缴义务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套餐业务”—“非居民企业管理套餐”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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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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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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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此表时需要在第12行“其中:享受协定待遇”栏次,选择需要享受的协定待遇类型,并将减免金额填入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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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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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

1.已做税务登记并开通电子税务局的非居民纳税人:请参照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进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模块,依次填写《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2019年版)》(按次申报)、《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按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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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做税务登记或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非居民纳税人:携带《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2019年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

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注意事项

为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填报负担,本次修订大幅度简化了原办法的10张报表。简化后的报表仅1张,且内容少,易填报。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填报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作出声明即可。

但注意声明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如果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条款为我国税收居民,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第二,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税收协定待遇。根据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或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为获取税收协定待遇,则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第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居民纳税人如果判断有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及其他补充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将其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五、留存备查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归集和留存以下相关资料备查(不论是自行申报还是扣缴申报,均由非居民纳税人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应当保存十年。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比如,有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企业根据上述条款享受协定待遇,可以提供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六、追补享受

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留存备查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多缴税款办理退还手续。

七、追(补)缴税款

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1、非居民自身原因补税

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并追究非居民纳税人延迟纳税责任。在扣缴情况下,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之日起计算。

2、扣缴义务人责任补税

如扣缴义务人未按3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扣缴申报,或者未按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发生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且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并责令非居民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3、依法追缴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也未依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从该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4、信用档案

主管税务机关会对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八、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

1、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后续管理,准确执行协定,防范协定滥用和逃避税风险。在后期管理过程中,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2、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或税款退还查实工作过程中,发现依据规定的资料不足以证明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或非居民纳税人存在逃避税嫌疑的,可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3、对所提供资料要求:

非居民纳税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报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并附送中文译本的,需要同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4、视同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挠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九、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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