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开具的5个问题解答
1、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我国税收居民(包括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和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可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资料。只要符合税法以及税收协定的相关标准,并在与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发生相应应税行为,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身份证明,进而享受相关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办理。
2、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开具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分支机构无资格申请。
3、纳税人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规定,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有住所个人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无住所居民个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5、如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要求该如何申请办理?
如果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