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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再次解答外籍个人个税年度汇算的16个问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0-08-10 10:19:28    浏览: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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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有何不同?

答: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2019年度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外籍居民个人如何填报年度汇算申报表?

答:(1)对“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申报时,在年度汇算界面,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

【注意】如有取得收入,但扣缴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的,纳税人可按照第21问和24问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相应的收入额,并在年度汇算申报时,补充新增收入。

(2)对“自行填写”的,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额等情况告诉纳税人;也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查询本人2019年度收入纳税明细。获取收入、扣除、税额等信息后,按申报表要求逐项填报。

 3、在境内、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外籍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该类外籍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分。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

该类外籍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2)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3)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4)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对于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每笔工资薪金所得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计算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4、境内工作天数如何计算?

答:境内工作天数与在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境内工作天数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5、在境内、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外籍高管人员取得报酬,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高管人员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报酬,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在境内缴税。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6、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高管居民个人一致;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如下:

(1)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四):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2)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同公式三):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7、非居民个人按数月奖金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办理年度汇算时,可以选择用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吗?

答:可以。在网上税务局“税款计算-纳税情况”界面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点击“修改”,输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金额,系统会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8、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9、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外籍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需要申报吗?

答: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外籍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10、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填报年度汇算申报表?

答:由于大多数人的劳务报酬和稿酬收入比较零散,来源不固定。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清并确认自己的收入,对于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的纳税人,需要点击劳务报酬(或稿酬等),通过【新增】查询导入或自行填写并确认本人实际取得的相关收入、扣除、税额等信息。对“自行填写”的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额等情况告诉纳税人;也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查询本人2019年度收入纳税明细。获取收入、扣除、税额等信息后,再按申报表要求逐项填报。

11、外籍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 = 全部劳务报酬税前收入×(1 - 20%)

稿酬所得收入额 = 全部稿酬税前收入× (1 - 20%) × 7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全部特许权使用费税前收入× (1 - 20%)

12、我可以扣除哪些专项扣除项目?

答:符合条件的外籍居民个人,可以扣除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13、我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在2022年1月1日前,如外籍居民个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未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具体内容参见下文第33点),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八项津补贴与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享受。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扣除范围、标准如下表所示:

21.jpg

 14、还有什么其他扣除项目吗?

答: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想了解更多详细规定的,可查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5、外籍个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外籍个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津补贴免税。外籍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以下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包括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

温馨提示

该规定不适用于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且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取得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

②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③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享受上述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文件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由扣缴义务人或自行提请税收优惠备案。

(2)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免税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16、我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外籍个人按照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安排)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税法规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条款的优惠待遇。主要优惠待遇包括: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董事费条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等。

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可以在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可以在取得所得时享受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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