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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解答境外个人出租境内的不动产应按照9%还是5%计征增值税等3个跨境增值税问题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0-11-17 10:20:52    浏览: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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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2020年11月11日福建省税务局《2020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香港企业在香港为境内企业代理报关,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香港企业在香港为境内企业代理报关,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2.境外个人出租境内的不动产,应按照9%的税率还是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如境外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出租境内的不动产应按照9%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3.境外个人转让境内的不动产,计征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境外个人转让境内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公式计征增值税,不可以扣除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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