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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湖北税务官方微信    更新时间:2021-04-24 09:24:58    浏览: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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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哪些?

答: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或境外所得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判断自己取得的所得是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的所得?

答: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可归纳如下:

所得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境内所得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当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所得

应当就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无需缴纳

3.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取得境内及境外所得时,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税率、申报方式上有哪些不同?

答: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征税范围、税率及申报方式对照表如下:

项目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

未设立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

全部

全部

特定所得

境外所得

全部

有实际联系的

税率

25%

25%

10%或协定税率

申报方式

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为主,部分指定扣缴

源泉扣缴

4.哪些非居民企业应参加汇算清缴?

答: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国税发〔2009〕6号文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5.非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非居民企业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什么资料?

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7.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表单有什么新变化吗?

答: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全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新申报表中将据实申报和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合二为一。变更后,共涉及6张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

序号

报表名称

1

F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主表)

2

F21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

3

F2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

4

F230《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附表)

5

F300《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附表)

6

F400《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附表)

8.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办理年度申报有何法律后果?

答:非居民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加收滞纳金。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9.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要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10.非居民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该如何操作?

答: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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