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控股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2018年度的各类收入金额不超55亿元,2019年度超55亿元,国别报告应在那一年报送?
问、一个中国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其合并财务报表中2018年度的各类收入金额不超过55亿元,2019年度收入总额超过55亿元,请问2020年5月31日申报关联交易时,需要申报国别报告吗?申报的话,国别报告申报的会计年度是2018还是2019?如果2020年不报国别报告,2021年5月31日需要报吗?需要的话,国别报告表的会计年度是2019年还是2020年?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其中的“上一会计年度”应为企业申报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而非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具体来看,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2018年度未超过55亿,2019年度超过,那么该企业2020年不需要填报国别报告,而该企业应于2021年申报期填报国别报告,填报数据为2020年度的数据(2019年度只是用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