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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0-05-09 14:38:57    浏览: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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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一)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二)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报方式

关联申报方式,包括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等。疫情期间建议纳税人选择网上申报方式,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自行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全套表共22张,不属于关联申报主体的企业无需填报。

(二)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才能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三)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其它纳税人请勿随意填报。

(四)根据42号公告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124栏“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进行相应勾选。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五)为了便于企业做好2019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我们就申报过程中涉及到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附件: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问题解答)。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五、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5日

附件: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关联企业?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2、问:哪些企业应进行关联申报?

答: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3、问: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内容是什么?

答: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4、问: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报?

答:2020年度所得税算后可以开始申报,申报期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止。

5、问:申报时发现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能否自行调整申报,并自行缴纳税?

答:可以。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间申报缴纳的税款,可以就缴纳款的部分免予加收利息。

6、问:申报中哪些企业应该填报国别报告?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7、问:哪些企业应为成员实体?

答: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8、问:国别报告的填报有哪些要求?

答:具体要求:

1、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2、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9、问:国别报告可以豁免吗?

答:如果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申请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问:在关联申报中哪些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

答: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11、问:哪些企业应准备主题文档?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12、问:哪些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13、问:哪些企业应准备特殊事项文档?

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4、问:同期资料准备可以豁免吗?

答: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15、问:同期资料的准备在时限方面有哪些规定?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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