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多边公约》如何影响国际税收?
中国税务报 2021年08月04日 作者:陆秋丹 夏伟军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世界各国(地区)税收管理,尤其对税收协定产生了深远影响,促使各国(地方)政府完善已有的税收协定。中国于2017年6月首批签署《公约》。
《公约》内容和特点
《公约》包含三大部分: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基本术语的限定和解释;二是《公约》实质性内容,包括混合错配、防止协定滥用、常设机构规则、提高争议解决机制和强制仲裁5个部分,部分规则设置了最低标准和可选择项,其中最低标准又设置了不同选项;三是最终条款,共13条,主要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公约》本身不具有新的税收政策内容,只是将其他BEPS成果转化为条款,制定成一个法律文本,再由各国(地区)选择是否加入和适用。《公约》体现了各国(地区)对多边税收合作的需求与认同,签署加入的国家(地区)可借此修订已有的双边税收协定,促进该国(地区)国际税收制度更加公平高效。
《公约》有以下特点:
开创性。《公约》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税收管理标准,是历史上第一次利用多边公约来修订双边税收协定,是一项制度创新。
互补性。《公约》与传统双边税收协定形成了互补关系。《公约》对签署国(地区)已有的双边税收协定进行更新,更新后的协定仍然在双边情形下产生效力。由《公约》签署国(地区)向OECD提交通知清单,关于《公约》文本内容逐条表明立场,立场一致的国家,其双边税收协定将被更新。
灵活性。《公约》各签署国(地区),除了必须采纳关于防止协定滥用和改进争议解决的最低标准,在实践中可以选择保留一些其双边税收协定中不希望被修订的条款,且可以随时通知OECD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保留这些条款。这种机制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落实BEPS成果,也有利于《公约》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多国家(地区)的加入。
《公约》落实BEPS成果的作用
消除混合错配安排。一是消除纳税实体认定错配;二是消除税收居民身份认定错配;三是提供消除双重不征税的建议。对于双重居民身份的企业实体,《公约》为了最大限度消除税收居民身份认定错配,增加了通过相互协商方式认定的内容,而不再局限于实际管理机构认定的原则。
防止滥用双边税收协定。《公约》提出了防止协定滥用的规则建议。双边税收协定应明确协定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而不是创造不征税或少征税的条件。《公约》还提供了两种防止滥用双边税收协定的选项:一是在协定中纳入主要目的测试(PPT);二是在协定中同时纳入PPT和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LOB)。
完善常设机构规则。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完善和修改非独立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的构成条件;二是增加常设机构准备性辅助性测试;三是加入防止功能拆分和反合同拆分的规定。
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公约》规定,当纳税人认为其征税处理结果与税收协定的条款不相符合时,纳税人除了能根据其所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申请救济,还可以向适用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地区)主管税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强化仲裁效力。《公约》将强制仲裁列为独立一章,进一步强化了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的效力。但仲裁属于可选择项,缔约国(地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
世界主要经济体对于《公约》的立场
部分OECD成员国:积极推动仲裁制度
除了采纳最低标准的条款,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积极推动仲裁条款,致力于制定一套完善的仲裁制度,借此提高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效率,并采纳了防止协定滥用条款。此外, 一些OECD国家还试图将仲裁制度推广到其他签署加入《公约》的国家。
低税率国家(地区):主动合作,采纳最低标准的条款
不少低税率国家(地区)愿意加入《公约》,因为这些国家(地区)大多不愿意被贴上“避税天堂”的标签,所以采纳了最低标准的条款。面对国际税改趋势,这些低税率国家(地区)选择了主动合作的态度,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2017年6月加入《公约》,2018年执行生效,采纳了第三章“防止协定滥用”和第五章“改进争议解决”最低标准的要求。
发展中国家:采纳反对协定滥用和规避常设机构条款
发展中国家积极加入《公约》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其作为来源国的征税权。以印度为例,印度于2017年6月加入《公约》,2018年执行生效,印度采纳了《公约》第三章“防止协定滥用”和第四章“规避常设机构”条款,符合印度一贯强调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管理的传统。
《公约》对税收协定管理的影响
全球影响
税收成为国际多边合作的重要内容。此前,利用多边公约来修订已有双边协定的做法在税收以外的领域较为多见。2011年发布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主要针对的是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并不直接涉及国家(地区)间税收协定的修改。《公约》则完全不同,其对世界各国(地区)税收管理,尤其对税收协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公约》影响缔约国(地区)国际税收实践。所有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都承诺落实BEPS成果,《公约》作为OECD推动BEPS行动计划的成果,通过将BEPS行动计划法律化,其效力超越了OECD成员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所有缔约国(地区)国际税收管理实践。
对中国的意义
有助于中国一揽子修订现有双边税收协定,落实相关BEPS成果建议。中国选择加入《公约》,可以通过《公约》对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进行修订,纳入包括最低标准建议在内的相关BEPS成果建议,完善税收协定网络。
更好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有助于跨境税收争议的解决。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家(地区)中,大多数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国家(地区)中又有大部分加入了《公约》,因此将根据《公约》及时更新双边税收协定,为避免双重征税、协调跨境税收争议、保障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来华投资企业利益,创造了更好的税收环境。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国际税收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