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财政部正式提议修订导管公司税制
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 2021-12-03 16:34
IBFD资深研究员René Offermanns报道
荷兰财政部国务秘书于近日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报告,概述了修订导管公司税制的政策选择。
对这份题为《迈向合意的现金流》报告的要点总结如下。
税收方面的建议
- 导管公司的定义不必太复杂,应该以多种方式来定义,例如是否存在国际架构、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在荷兰有限的实际存在(实质性)、是否存在财税、金融或法律方面的动机、对大量国际现金流或资产负债表头寸的监测;
- 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导管不适用现行的安全港规则。现行规则规定,如果一家公司的股权是其未偿还贷款的1%或200万欧元两者中的较低者,则被认定为该公司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中承担足够的风险。如果关联公司没有承担足够的风险,则一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补偿费将分配并计入其利润中(《公司所得税法》第8c条)。对于导管公司,上述安全港规则应该被一个开放的规则(通用的、灵活的例外)所取代;
- 对于不符合新的开放规则风险标准的公司,自发信息交换的范围扩展到来源国;以及
- 对来源国(对转让股份取得的收益实行来源地课税)的免税财产收益实行自发信息交换。
国际方面的建议
- 如果基于《多边公约》(MLI)的多边规则不适用,则将主要目的测试标准(PPT)扩展到整个税收协定网络;
- 对欧盟即将出台的有关空壳实体的指令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及
- 以欧盟为背景,清晰明确地解释欧盟的反滥用原则。
非财税方面的建议
- 收紧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为法人实体最终受益所有人(UBOs)”的义务。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表明没有其他受益所有人;
- 使UBO登记册中已经公开的数据更便于搜索。这应该适用于公开的UBO、商业登记变量和组合。此外,登记册应该可以免费访问或仅收取小额费用;以及
- 在国际层面推进附有公开数据的UBO注册登记。
会计方面的建议
- 不适用《民法典》第2:403条,因此,隶属于一个集团的自然人实体不再豁免常规的报告义务;以及
- 在确定公司规模时,要纳入参股的详细信息以及此类参股的财务收益。
控制和审计
- 致力于打击非法信托服务;
- 对洗钱和导管活动开展后续调查;以及
- 致力于在打击犯罪性质的导管公司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投资保护协定(IPAs)
建议将导管公司排除在此类协定之外,如有必要,重新谈判此类协定。
此前相关报道,请参见IBFD于2021年2月16日的新闻。
备注:导管公司的特点是,其从事的唯一活动是接收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并将取得的这些款项转给受益所有人或其他导管,缺少实际经济活动。
这份报告于2021年11月22日在财政部网站上公布(荷兰语),并没有具体列出政府计划在该领域采取的进一步措施。附件包括《导管公司税制的比较分析》以及《IBFD快速扫描件》(均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