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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数字化和金融化中的金融税制转型分析

来源:财政科学    更新时间:2022-01-17 13:11:17    浏览: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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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希  梁 季  施文泼

内容提要:经济数字化和经济金融化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经济的基本特征,使经济运行从实体状态逐步转向虚拟状态,风险与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进而对工业经济时代构建的税制理论提出了挑战。税制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纳税主体模糊化、计税依据不确定、纳税时点和环节难以确认及税收征管难度加大等问题。在经济数字化和经济金融化时代,需要以降低不确定性和增强金融税制的弹性为着眼点,对金融税制要素进行再设计,包括:构建以自然人为纳税人主体的税制体系,征税环节逐步转向价值实现环节,完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明确计税依据,结合交易发生与收入实现、区别确认纳税义务时间以及利用大数据提升税收征管的确定性。

关键词:经济金融化 经济数字化 金融税制

文章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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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税收是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制度变量、环境变量和政策调控引导变量。金融税收被誉为“金融之鞭”,对金融机构行为、金融资本的流向与配置、金融市场运行效率、金融稳定均会产生重要影响。在当前“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迫切需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塑金融体系。与此相应,税制与金融之间的适配性成为新的重大课题。经济数字化和经济金融化时代的到来,给税制与金融之间的适配性提供了新的参照系,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我国必须更新观念,跳出传统理论,立足于新阶段的国情变化、着眼于国际竞争趋势,以改革提升我国税制与金融之间的耦合性,明确改革理念和方向。

一、经济数字化与金融化的

发展逻辑和发展趋势

与工业经济时代相比,当前经济运行的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个是经济数字化,另一个是经济金融化。两者叠加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融合、相互推动,从根本上颠覆了传统经济的基本特征,使经济运行从原有的实体状态逐步转向虚拟状态,风险与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进而对包含财税金融体制在内的传统经济制度及其背后的理论提出了挑战。

现代通信技术发展带来的数字革命,深刻重塑了人类社会,经济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出现。经济数字化颠覆了传统工业经济的基本特征,也颠覆了工业时代所构建的规则和秩序以及组织形式,使得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

与此同时,金融交易与实体经济也在不断融合,相互渗透,金融和实体经济已经越来越难以分开,并日益呈现出明显的经济金融化趋势。一方面,金融在经济运行中发生了量的变化。金融资产规模迅速膨胀,金融交易方式被广泛使用,金融交易额与利润额迅速增长。另一方面,金融在经济运行中也发生了质的变化。金融机构突破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转而成为资本市场中的直接参与者;大量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活动在经济活动中的比重日益提高,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从以投入产出的技术联系为主转变为以债权、债务和资产、负债的金融联系为主,市场主体生存发展受到的金融约束位置前移,而传统的市场约束和技术约束位置后移。更为重要的是,随着金融工具的普及,市场行为、市场定价规则、一般商品与社会财富日渐金融化,产品消费与金融交易不断融合,实体产品与金融资产不断融合,金融像空气一样成为所有市场主体的第一要素,整体经济运行逐渐呈现金融化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行为金融化

在微观层面,经济金融化的深刻变动首先反映为市场主体行为的金融化趋势。随着资本积累由贸易生产转向金融,金融活动逐渐支配贸易生产,经济各部门都更加深入地卷入金融交易与活动,市场交易、经营、消费等行为都呈现出明显的金融化特征。首先,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大量金融工具得到使用,实体交易与金融交易糅杂在一起,使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购买行为演变为融资行为。其次,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广泛使用金融杠杆工具,杠杆化经营成为金融市场盈利的主流模式,而且杠杆率越来越高。最后,消费者负债消费行为越来越普遍,消费金融化程度随着财富金融化程度不断升高,金融财富的资产效应往往会提高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而高度发达的金融体系则使负债消费成为金融化背景下居民消费的主要形态。更进一步地,消费金融化的结果导致收入金融化,表现在金融从业人员收入的普遍提高与居民收入结构中源自金融领域的比重不断升高,说明金融体系凭借其优势地位对其他产业利润的分配程度不断加强,同时社会财富金融化程度与居民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积极性普遍升高。

(二)一般商品金融化

经济金融化下,指数交易兴起、投资基金介入以及流动性过剩的经济大环境改变了商品市场传统的价格形成机制,商品市场愈发呈现出金融投资属性。价格形成除了受实物市场的供需关系影响外,还受到来自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冲击,并且由于基金、银行和各类投资者的资金大量进入使得金融市场的交易量远超过了实物市场交易量,金融市场对商品定价体系和价格走势的影响不断增强。

(三)社会财富金融化

随着经济形态逐渐向金融经济演进,资产升值和贬值波动的随机性不断加大,金融资产凭借其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逐渐获得青睐,社会资本逐渐向金融资产领域集中,社会财富结构中金融资产比重不断上升,金融化进程不断加强。当经济发展到满足消费之外而变得富裕起来之后,社会财富的金融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当社会财富越来越多以金融资产存在时,经济的金融化也就相伴而生了。

(四)经济运行金融化

从宏观层面看,债务逐渐成为经济运行的基础,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随着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张而扩张,金融活动逐渐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主导,负债逐渐成为现代经济运行的常态。经济金融化使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向经济运行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也使经济体系对金融体系的依存度不断提高。随着经济金融化进程不断深入,以金融自我循环为主导的新积累方式逐渐形成,社会财富金融化程度和经济关系债权债务化程度不断升高,经济循环与波动的机制逻辑已经逐渐被金融循环与波动所主导,并且这一趋势已逐渐蔓延至社会生产全过程与国家治理的各个环节。在此背景下,金融危机已逐步成为经济危机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借助全球化的传导机制,使全球性金融危机成为切实威胁。

二、经济数字化和金融化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

在经济数字化、经济金融化的发展趋势下,需要摆脱传统的理论框架来审视经济运行规律,基于新经济的运行特征,思考、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财税制度。传统税收制度体系诞生于工业化背景下,并围绕现代化工业生产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完善,工业化的经济模式是现行税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和逻辑起点。而经济数字化和经济金融化颠覆了传统的工业经济的基本特征和运行逻辑,传统税制理论和税制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数字化和经济金融化的现实与发展趋势。经济数字化和金融化使得价值创造模式发生了质的变化,基于传统经济形态和行为性质而界定的税制要素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经济业态和新模式,纳税主体、计税依据、征收环节越来越难以准确界定。经济数字化和金融化也对传统的基于实物商品、主要针对固定业户的税收征管制度造成了冲击,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双方处于不同地域的税收管辖范围,交易的无形化使得交易双方很容易隐瞒真实身份及地点和行为,同时还减少了中介环节,税基侵蚀和税收收入流失现象日益严重。这种冲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主体模糊化

税制的有效运行首先要以纳税人的清晰界定为前提。传统工业经济下,市场交易活动发生频数相对有限,纳税人往往有迹可循,易于追踪和确认。而在金融经济下,金融市场的活跃和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市场交易活动大大突破时空条件的限制,交易次数以几何数量倍增,产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网络化和金融化使得纳税人更加“虚拟”,交易活动更加复杂,纳税人的确定变得复杂且操作困难。

以所得税为例,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所得的所有人或拥有人,通常所得(不论是投资所得还是普通所得)只有在所有权转移时才算实现。法律上一般认为享有所有权意义上的经济负担和利益的人是一项资产的所有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所有人是指获取利益并承担风险的人,二者的定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在传统金融商品交易中,所有人也是有权处分金融资产并承担损益的人。然而,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却对传统税法上的所有人概念构成了严重的挑战。金融创新形成的创新性金融产品,使得持有人可以将特定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收益与风险转移给他人,而不论是否向对方转移了法律上该资产的所有权。换言之,创新性金融产品可将经济上的风险收益因素与法律上的所有权分离开来,从而给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造成了障碍。比如,融券交易和附回购协议的交易,尽管在表面上具有买卖的形式,但相关资产的所有权仍在原所有人手中,也就是说,融券交易和附回购协议的交易并未转移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这些交易也确实转移了所有权项下的经济风险和收益,由此给税收制度提出了应恪守传统税法上的所有权概念还是根据经济要素来确定所有权的难题。

(二)计税依据不确定

计税依据的确认是税制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所得的征税或免税,以及损失的扣除等诸多税收事宜。金融交易与实体交易的不同在于,它不是简单的钱货两清,而是存在复杂的合约交易,不一定有现货交割。另外,还存在准确计量的困难,浮盈浮亏只在金融交易中存在。总的来看,金融交易充满了不确定性与风险,金融活动比传统经济形态下由产业资本主导的金融活动更为复杂。金融交易的产品或资产价值具有虚拟性和不确定性,资金流动复杂难辨,资产金融化、不确定性提高使得无论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面临着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数字化催生的新经济中,数字平台企业新的盈利模式也产生了类似的不确定性问题。

以增值税为例,对金融交易课征增值税的最大难题在于其增值额难以确定,这主要是因为金融服务的产品价格的特殊性。以贷款服务为例,贷款利息不仅包括了金融服务的增值部分,而且包括了资本价值、通货膨胀率、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作为中间媒介的成本费用等因素。要从理论上区分金融服务收入的性质,并在实际操作中准确计算出增值额异常困难,因此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对存贷款等核心金融业务实行免税。传统金融服务已是如此,对创新性金融产品交易来说,由于交易者参与交易的目的复杂、多样,其收入是否属于或者有多少部分是属于提供服务所带来的增值额在理论上更加难以说清。而且在实践中,很多创新性金融产品交易的结果要在未来时刻才能确定盈亏,交易者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相关成本也难以确定,这导致创新性金融产品交易的增值额计算异常困难。在所得税上,由于金融产品价值的虚拟性、不确定性和交易的跨期性,对金融产品课征所得税同样面临着如何确定其所得额的难题。

(三)纳税时点和环节难以确认

工业经济下税制的纳税时点的确认标准不再适用于经济金融化时代,这主要是因为经济金融化背景下,交易直接、快捷、少环节、多渠道,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因而使原有的纳税时点和环节的确定规则难以适用。

就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而言,所得数额和时点是以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来区分的。而对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来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哪种方法却成了难题。首先,不同的金融产品交易发生时点差异很大,就算是同一产品交易发生的时点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比如,期货交易,既可以在到期日前平仓,也可以选择到期用实物交割。期权交易,可以选择执行也可以选择不执行,因此不同金融产品的交易时点具有不确定性。其次,很多金融产品交易具有跨期性,从合约开始到最后清算交割可能相隔很长时期,而在这期间,交易双方的账面上可能有损益发生,但却不会产生实际的资金流动,且损益的数额是不断波动变化的,因此难以合理地界定其损益的确认时间。最后,某些金融产品本身的性质模糊难辨,在时点规则的适用上容易出现漏洞,存在税收套利的可能性。

(四)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经济金融化给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税收的征收管理难以覆盖所有的交易行为。随着现代通信和信息处理技术的进步,金融交易信息的处理、传播更加便捷,使得场外交易、远程交易和无纸化交易盛行,大量交易行为相互渗透,交易信息模糊化,加剧了金融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导致税收征管难以覆盖所有的交易。其次,避税和税收套利行为难以识别。由于金融产品的复合性和运用方式的灵活性,纳税人很容易就可以通过改变产品类型、调整收入性质或记账时间、构建复杂的资产组合等手段,来获得税收减免或者延期纳税乃至税收套利。最后,金融交易的国际化还带来了税收的国际协调问题。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可将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风险和收益分离,从而出现同一资产多个持有人的事实,同时在所得性质上混淆了股权和债权的界限,可能会出现国际间双重征税或者双重不征税的后果。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税收优惠政策和优惠范围,也是按照所得来源的不同和所得性质的不同而定的,包括股息所得、利息所得和其他所得。金融交易的创新和金融产品性质的模糊化,也为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提供了新的手段。

总之,经济数字化和经济金融化相互叠加而成的新经济模式呈现出的最大特征就是不确定性。原有构建的税收规则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经济运行模式,加大了经济运行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由此迫切需要构建新的税收制度体系,为经济运行注入新的确定性。

三、经济数字化和金融化时代

完善金融税制的两大理念

基于当前经济发展呈现的新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在对传统税收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有必要以新的理念指导未来金融税收改革,以提高我国税制的灵活性和弹性,提升其与金融发展之间的适配性。

(一)以降低不确定性为着眼点,构建基础性的金融税制

稳定的税收制度体系是确保金融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基于金融业以及未来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以及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金融税制的完善应着眼于构建稳定的基础性税收制度,降低不确定性,稳定金融市场预期。这就要求:一是推进基础税制建设,明确金融市场和主体适用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基本的税制理念和规则,稳定金融市场预期;二是以系统观理念,改造现行金融税收体系,将目前碎片化、临时性金融税收政策制度化、长期化,提升金融税收制度确定性,降低税收政策变动风险;三是将税收制度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中的一环,建立税收制度及相关金融法律制度之间的配套协调机制,促进金融稳定;四是考虑金融业态的复杂性合理制定征管制度,提高征管的确定性,提升征管的电子化和数字化水平,降低金融业市场主体的遵从成本。

(二)增强税收规则弹性,满足金融市场主体需要

工业经济时代形成的税制理论首先要对应税商品(服务)进行性质界定,以反映该商品(服务)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所有权,并据以确定征何种税、怎么征税等问题。因此商品(服务)的性质界定和分类是确立税制要素的关键,而金融产品本质上属于交易避险工具,其有别于一般商品和服务,且经济金融化也使得未来经济更远离现货交易,金融交易主体更加广泛、组织方式更加多样、交易手段更加隐蔽,从而限制了传统税收理论对金融业以及经济金融化的适用性。过于刚性的金融税制下,纳税人没有选择余地,容易造成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扭曲。为此,金融税收应跳出传统过于刚性的课税理念,以更加柔性、灵活的制度安排提升金融税收的适配性。

未来要打破工业时代税制的刚性制度安排,根据金融业模式、收益确认时间和方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灵活、柔性安排税制要素,形成更多元的税制要素组合模式。在构建明确的税收规则后,将更多选择权交给纳税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性质,事先确定想要适用的税收规则,一经选择后在一定年限内不再更改,以此增强金融税制的弹性及其与金融市场主体的适配性。

四、面向经济数字化和金融化

的税制要素再设计

从本质上看,经济金融化是金融交易与实体交易的高度融合,其基本功能是促进所有权的结构化和社会化,为所有社会财富和资源的流动、交换和使用提供金融手段,使不可交易变得可交易、不可使用变得可以共享,提高社会财富的使用效率。经济金融化促使资源资产化、资产证券化,财富、资源、知识产权和创造性劳动的金融化使得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边界不再清晰,从而更新了征税对象、纳税人以及税基等税制要素的原有定义,需要重新设计税制。

(一)构建以自然人为纳税人主体的税制体系

在经济金融化背景下,经济活动日益国际化、平台化、个性化,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边界日益模糊。工业时代以生产流水线和管理科层制为主要特征的层级式、链条式经济转化为分布式经济,对企业的过程式管理日趋复杂,将纳税人主体聚焦为自然人,对其收入和消费进行征税,在数字化背景下更可行,也更合理。

(二)征税环节逐步转向价值实现环节

与纳税人主体向自然人转换相呼应,征税环节应从价值创造的生产环节逐步转向价值实现的分配和消费两个环节,从而可以有效规避生产流通快速变化以及产业融合而带来的行业边界模糊导致适用税率难以界定和交易繁复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自然人的活动分为两类:生产和消费。通过生产获得收入,即分配,自然人在分配环节取得的收入相对确定且易于把控;通过消费满足其物质和精神需求,消费支出较为显性、确定、易管控。

(三)完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机制,明确计税依据

金融资产金融交易的本质在于实现货币的时间价值。对金融收益课税,实际上是对金融资产的增值征税,因此税法在确定金融收益的计税依据时,要集中处理金融资产的所得与扣除,以及衍生品交易的资本利得和资本损失的相互关联。同时,需要明确金融合同的收益在交易人行权即基础资产转移、合同出售、终止且确定的交易结果出现时才能追溯计算。

(四)结合交易发生与收入实现,区别确认纳税义务时间

金融经济下,收益的确认不应采用单一的发生主义原则或时间主义原则,而应当区分类型,区别对待。首先,对于征收印花税等非所得类型的税收,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并非纳税的必要条件,应以发生主义为原则;其次,对于所得课税时,应按照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对于纳税人所得不易在短期内确定的,因其所得确定实现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可遵循发生主义原则;对于非积累所得收益,因其收益较易确定,可遵循时间主义原则。

(五)利用大数据提升税收征管的确定性

信息技术和网络化为降低某些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提供了可能。税收治理中信息不对称源于涉税信息的不完整、不及时和不真实,导致了税收治理的风险。当前税务部门取得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源自纳税人的自主申报。金融经济下,活跃的金融活动产生大量数据,同时借助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进步,能够实现税务机关数据与企业、金融机构、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拓展涉税数据的即时性与可得性。相应地,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能力也将逐渐取代涉税信息的获取能力,成为税收治理的核心。税收征管工作更聚焦于纳税人行为、税源信息等个性化特征,因地制宜实施征管,从而降低税收治理中的不确定性。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全文刊于《财政科学》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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