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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研究国际税收规则动态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20-09-02 14:21:30    浏览: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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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冠杰

前不久,由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研究编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大数据最新理论成果《大数据蓝皮书:中国大数据发展报告No.4》显示,在二十国集团(G20)国家中,中国的数字竞争力指数和排名位居第二,其中数字经济指数和数字服务指数排名第一。北京和上海的数字竞争力指数得分排在第五位和第八位,分别位于全球领跑城市梯队、加速城市梯队。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正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领跑者之一。笔者认为,我国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国际税收规则变化。

数字经济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讯基础上的经济运行系统,其本质特征是商品和服务的数字化、商业管理模式的一体化和经济交易活动的网络化。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受到了一定挑战。尤其是在所得税方面,跨国纳税人即使在来源国没有任何实体,也可以通过远程运作提供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取得营业利润。按照现行国际税收规则,跨国纳税人虽然在来源国获得了营业利润,但不构成常设机构,收入的形式又不属于消极所得,不在预提所得税征税范畴内,导致来源国完全无法对此征税,一定程度上侵蚀收入来源国的税基。

为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发布的《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中,把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作为第一项行动计划,并在BEPS包容框架下积极推动多边方案的形成。近年来,部分国家也陆续出台了单边措施,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比如,印度引入了基于流转额征税的均衡税;英国于2018年颁布了“征收数字临时服务税”相关文件;法国于2019年7月通过全球首部数字税法案;意大利、奥地利和土耳其也自2020年开始,陆续征收数字服务税。

2019年5月,OECD发布《制定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该计划以2019年年初提出的双支柱方案为基础,列出了双支柱方案下不同的政策选择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了2020年底形成共识性解决方案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工作计划的第一支柱旨在通过修改利润分配规则和联结度规则,向市场国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应税利润,以解决数字经济征税问题。第一支柱提供讨论的利润分配规则,主要包括修正的剩余利润分割法、部分分配法和基于分销的方法。新的联结度规则则突破了现行常设机构规则物理存在条件的限制,即只要企业在市场辖区创造价值,无论是否在该辖区有物理存在,市场辖区都可以对按照新的利润分配规则,对分配到的利润行使课税权。

为促进新规则尽快达成共识,OECD融合了关于支柱一三个提案的共性,起草了统一方法。2019年11月,OECD召开关于统一方法的公开咨询会,各方对方案的整体目标和利润分配机制之间的相关性仍持不同的意见。2020年1月,OECD发布了《BEPS包容性框架下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的陈述报告》,重申在2020年年底之前重点解决经济数字化挑战关键问题的工作任务,致力于在包容性框架下达成共识,找到“不带偏见”的解决方案。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国政府就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多边解决方案的协商活动已由7月推迟到10月举行,原定于2020年底达成数字经济征税多边规则的计划将延期至2021年。

作为数字经济生产和消费大国,中国在发展数字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审慎研究相关税收规则。笔者建议,可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入手共同应对与数字经济相关的国际税收规则变动带来的影响。从政府层面看,应及时跟进G20税改工作计划,密切关注 OECD双支柱方案研究进程,结合我国数字经济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政策效应评估分析。与此同时,主动参与经济数字化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深度拓展国际税收话语权。从企业层面看,无论是高度数字化企业还是传统行业,其全球产业布局、税务风险管理、市场竞争力等均会受到国际税收规则变动的影响,跨国企业应紧跟形势,分析政策影响,完善组织架构,健全税务团队,及时应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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