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上国际税收规则加快调整的节奏
中国税务报 2020年10月14日
作者:董旸 谢波峰
面对经济数字化背景下的国际税收规则调整,我国既要考虑短期利益得失,也应权衡未来一段时间的国家利益,选择符合我国长期利益的税收方案。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各国纷纷出台针对经济数字化的国际税收政策,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面临重新划分和调整。
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现状
一些欧洲国家开始征收数字税,国际税收规则发生变化,其主要特征有:
从关注互联网企业的数字经济税收扩展为整体的经济数字化税收问题。2015年出台的税收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15项行动计划中,第一项计划就是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该问题不仅仅是互联网跨国企业引起的数字经济问题,更是全球经济数字化转型而造成的后果,因此,在2018年OECD发布的《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中,提出对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作出调整。
国际税收规则调整速度明显加快。由于经济数字化程度加深,法国等多个国家纷纷推出单边的数字税政策,国际税收竞争加剧。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税收规则调整速度明显加快,OECD于2019年10月、11月开始向公众征询“支柱一”的“统一方法”提案、“支柱二”的意见。这一速度令各国财税部门应接不暇,尤其是对准备不甚充分的国家来说更为紧迫。2020年6月美国宣布,继对法国之后,又对10个已征收或拟征收数字税的贸易伙伴发起“301调查”。
对传统规则的修修补补演化为新规则的出台。经济数字化对传统的常设机构和独立交易原则造成较大冲击,“支柱一”侧重引入新征税权,“支柱二”更多关注尚未解决的BEPS问题,它们不再是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修修补补,而是对目前国际税收格局的重大变革,这将引发从国际到国内的一系列财税政策变化。
国际税收格局变化的潜在影响
对数字经济发展造成系统性影响。以“支柱一”提出新征税权为例,有自动化数字服务(主要针对互联网跨国企业)和面向消费者的大型企业被纳入新征税权涵盖范围。这意味着,OECD认为,传统企业在数字化之后也可以跟互联网企业一样进行跨国全球化经营,这样的认知已经跳出以往的数字经济范围。
对全球产业布局产生影响。新规则中,满足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需要向市场所在国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而不以传统规则中的常设机构为前提;设立最低税负,当一家全球跨国公司实际税负低于最低线时,不论公司业务所在的市场国,还是所属的居民国,均有权追征税款,使之不低于最低税负。以上规则由于打破了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在全球范围内衡量实际税负,因此将对各国的产业布局和扶持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全球产业布局将面临重新规划,现有产业优惠政策需要重新考虑。
引发国际财税制度的调整。每家跨国企业的产业地位和税收贡献都存在差异,其所参与的国际税收分配,将会影响其母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国际税收规则层面的调整可能引发本国所得税、流转税等税收制度的变动。
对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
应对经济数字化,我国进行的税收政策调整,应从争取国际规则话语权、研究国内政策调整预案、短期和长期利益取舍等方面进行思考。
在更高层面重视新规则。无论从经济数字化带来的长远性、系统性、全局性影响,还是从“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上看,都应在财税部门以上的更高层面,统筹考虑新规则实施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引导相关政府部委与企业各界的积极参与,对引起的全球产业格局、国际政经关系变化、国内财源税源变化等问题进行紧密追踪、科学分析,并结合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加以布局。
加快研究政策调整预案。按照计划,新规则将在今年二十国集团(G20)首脑会议上达成统一意见,之后进行具体政策的制定。虽然距离新规则落地还有一定时间,但毫无疑问,将对我国经济运行和产业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尤其互联网行业,需要调整包括监管、财税等在内的政策措施,因此政策调整预案研究应尽快提上日程,以适应新变化。
选择符合我国长期利益的方案。对于我国而言,既需要考虑规则调整所带来的短期利益得失,也应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尤其新规则形成后我国的长期国家利益。在国家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等多种关系中作出取舍和平衡,选择符合我国长期利益的方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