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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亚马逊(Amazon)转让定价案例分析(二)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更新时间:2021-03-24 10:03:03    浏览: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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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3月23日  作者:Lucky Town 戎

二、亚马逊欧洲业务重组背景信息

(一)亚马逊美国业务概况

1994年,亚马逊(Amazon.com,Inc.,或ACI)成立于美国西雅图,1995年投入运营,并于1996年在特拉华州(Delaware)重新注册成立。1997年,ACI完成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IPO),ACI成为提交合并申报表的美国关联公司(亚马逊美国)与外国子公司的共同母公司。在本案上诉时,ACI的主要营业地为西雅图,并且法院已根据ACI申请发出保护令,以在诉讼前、诉讼中及诉讼后期间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专有技术。

亚马逊是线上零售商,没有实体店,其销售业务主要通过Amazon.com和相关网站进行。最初,亚马逊只销售书籍,但到2000年,其销售业务已扩展至产品类,包括音乐、视频、电子产品、玩具、软件、相机、厨房用品、工具等。亚马逊会选择一些独立产品供应商,从这些供应商购进产品,进行存货管理及定价,然后在Amazon.com网站上展示与出售,最后根据订单将产品从仓库配送给客户。在不断增加平台销售产品数量与种类的同时,亚马逊自2000年开始允许第三方在其网站上销售产品。为此,亚马逊提供一套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相关服务与工具,能使第三方能够在Amazon.com和相关网站上展示和销售其产品和服务。亚马逊这一业务分支称为“市场”业务(Marketplace,下称为“M市场”)。第三方销售商通过M市场平台对其销售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定价,这些产品与服务与亚马逊销售的产品与服务一同展示在销售平台上(潜在内部可比对象)。通过M市场业务,亚马逊将从第三方取得佣金。此外,还有一些规模较大的第三方销售商不愿意在亚马逊品牌网站平台上销售产品,为满足这些需求,亚马逊为这些特别商家量身定制了电子商务网站,这些商家可以在该电子商务平台上以自己的品牌销售产品。亚马逊的这项业务分支被称为“Merchants.com”或“M.com”(潜在内部可比对象)。因此,亚马逊为第三方商家提供两类服务,一类是在“Amazon”商标平台上销售第三方产品的M市场;另一类是为规模较大的第三方商家提供网站平台服务,即M.com业务,第三方商家可以在自有品牌域名下销售自有品牌产品,M.com业务使用的技术与亚马逊自用网站技术完全相同。亚马逊为多个商家定制网站平台(M.com业务),其中,最成功的是其为Target连锁超市(Target Corp.)定制的Target.com网站,使Target连锁超市能在自有品牌域名网站上销售自有品牌产品。

(二)业务重组前欧洲业务概况

亚马逊欧洲业务始于1998年,亚马逊收购了英国与德国的两家线上书商,同年晚些时候,亚马逊分别以“Amazon.co.uk”(英国市场)和“Amazon.de”(德国市场)域名重新启动两国线上书店。至1999年,Amazon.co.uk、Amazon.de和Amazon.com已经成为欧洲最受欢迎的线上商家。亚马逊于2000年通过新设方式使用Amazon.fr域名开启法国线上业务。至2005年,亚马逊在德国与英国的线上销售收入占比达到或超过两位数,而法国销售额稍显落后。并且,以上三个国家同期线上销售份额只占总零售市场分部的很小一部分,德国、英国和法国的线上销售额占总销售额分别为2.4%、5.6%和1.1% 。

在业务运营上,亚马逊欧洲业务实行本土化管理,即上述三个国家的业务完全由当地业务主管负责,如与商家和客户关系、履约、定价及财务管理等。然而,由于文化偏好、销售惯例和国家法规差异,各国的具体运营实践也完全不同,因此,为满足以上运营需求的技术也因需而异。截止至2005年1月1日,亚马逊的最大商家和客户在与亚马逊欧洲子公司(德国、英国和法国)交易时仍是分别进行,尚未实现欧洲子公司整体层面的交易协同。例如,亚马逊欧洲子公司(德国、英国和法国)采购佳能相机,尽管佳能公司也是产品全球销售的跨国企业,但亚马逊欧洲子公司仍不得不与本国佳能销售机构分别协商,这些佳能销售机构的结构、价格政策及货源也有所差异。并且,在M市场平台上也存在类似情况,亚马逊欧洲子公司的潜在卖家的识别与招募完全由讲当地语言的当地团队执行。

在业务框架上,亚马逊欧洲业务由三个业务分支构成,分别是:德国亚马逊公司(Amazon.de GmbH)及子公司(下简称为亚马逊德国),法国亚马逊控股公司(Amazon.fr Holdings SAS)及子公司『10』(下简称为亚马逊法国),英国亚马逊有限公司(Amazon.co.uk Ltd)(下简称为亚马逊英国)。文中将以上三个业务分支称为欧洲子公司,将重组后的亚马逊欧洲业务机构合称为亚马逊欧洲。亚马逊欧洲子公司为亚马逊美国拥有与控制,重组前亚马逊欧洲结构框架见示图1.1。

                                               2.png

在2006年4月30日前,亚马逊美国是欧洲业务存货的所有者和销售记录的卖方,亚马逊欧洲为亚马逊美国欧洲业务运营提供服务。亚马逊美国采用统一的线上零售网站模式,服务于广阔地域的北美地区,而亚马逊欧洲采用各自独立的平行线上零售模式。各欧洲子公司都有使用本国语言的独立网站,每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的配送中心,处理本国区域内存货,并且其主要客户群居住在各自国界以内。此外,在2006年4月30日前,亚马逊美国与其欧洲子公司共同运营一项“国际第三方业务”,该业务以亚马逊线网站为销售平台实现欧洲子公司地域内的跨境销售,该业务中欧洲子公司为美国亚马逊提供服务,并根据销售额取得佣金。可以看出,亚马逊欧洲子公司在重组前为其美国母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并据此取得服务费用或佣金。

(三)欧洲业务重组

亚马逊欧洲业务的平行区域结构导致其欧洲子公司之间缺乏协同,造成整体低效,并且阻碍亚马逊在欧洲市场的进一步拓展。这些低效障碍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①欧洲配送中心存货管理存在问题,并且其处理能力已达上限;②与亚马逊美国不同,欧洲配送中心之间不能随意转移存货,既使在一方有多余存货而另一方缺货的情况下,也不能转移库存;③欧洲业务的增长也给亚马逊网站技术带来压力,此时该业务框架下,所有欧洲网站服务器都在美国,网站流量增加进一步恶化网络延迟问题,在购物高峰季节问题更加明显。

在意识到以上问题后,亚马逊于2000年代初开始着手创建统一的欧洲总部,并以此为中心实施欧洲业务重组。业务重组的主要商业目的与目标是:①将服务器置于客户更近的地方以改善客户体验,减少网络延迟;②将最高级管理人员与客户置于同一时区;③对客户服务、吸引(客户)流量、定价及吸引商家的标准化最佳实践;④建立泛欧(整个欧洲区域)配送基础设施,以便于向其他欧洲国家扩展业务。

在做出设立欧洲总部决定后,亚马逊美国管理层决定由亚马逊美国的税务部负责相关重组税收策略。为避免构成美国常设机构,亚马逊欧洲人员不能代表亚马逊美国在欧洲签订合同或做出最终业务决定。对于增值税(VAT),通过设立的欧洲总部,亚马逊可以在卖家所在地按照单一税率代扣代缴VAT,从而避免在买家地点按照多个税率代扣代缴。此外,税务部非常了解一些欧盟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有效边际税率(或可以协商税率)显著低于美国,尤其是卢森堡与爱尔兰。在综合考虑各种选项后,亚马逊决定将欧洲总部设在卢森堡。

概括而言,亚马逊业务重组计划是,将运营欧洲网站业务所需无形资产从亚马逊美国转让给卢森堡总部,继续将欧洲子公司作为获取名义回报率的服务公司『11』,以及将来自亚马逊欧洲业务大部分所得在卢森堡以极低的税率纳税。

亚马逊于2004年初开始执行一系列交易,这些交易非常复杂,并且涉及多个步骤和众多实体。该系列交易的核心是,由亚马逊美国在卢森堡组建亚马逊欧洲控股技术公司(Amazon Europe Holding Technologies SCS,或AEHT),将AEHT作为欧洲业务的控股公司,并且,自AEHT成立之日起就被选择视为出于美国所得税目的公司实体『12』。

在AEHT下设立多个子公司(AEHT及其控股子公司合称为“亚马逊欧洲”)以执行对其欧洲业务至关重要的多项功能,这些功能包括:持有在欧洲销售存货的所有权,许可使用亚马逊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维护管理服务器与呼叫中心。亚马逊德国、亚马逊英国与亚马逊法国将以前向亚马逊美国提供的服务自此转向AEHT。

在成立AEHT后,亚马逊完成以下六项关联交易实现业务重组:①成本分摊协议,②现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③现有知识产权转让协议;④欧洲子公司出资;⑤欧洲业务出资;以及⑥四方协议。这六项交易的具体安排分别如下:

1.成本分摊协议(Cost Sharing Arrangement,或CSA)

成本分摊协议实际涉及两个连续的协议。2004年12月,亚马逊美国与AEHT签订“分摊无形资产开发成本与风险协议”,规定生效日期为2004年6月7日。2005年1月11日,亚马逊美国与AEHT签订“分摊无形资产开发与风险的补充与重述协议”,规定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1日。本文中的成本分摊协议主要是指后者。通过该CSA与转让协议(见下文),AEHT取得亚马逊美国现有知识产权使用权,即所谓的“亚马逊知识产权”。根据CSA,双方同意分摊维护、改善、增强或扩展亚马逊知识产权有关的进一步研究、开发、营销和其他活动费用。AEHT仅通过提供资金方式参与用于欧洲网站运营及相关活动的持续技术开发。成本分摊协议要求双方确定需分配的总开发成本,该成本根据双方预期从持续开发中获益比率进行分摊。这意味着亚马逊欧洲需要向技术开发方(亚马逊美国)支付其应分摊份额部分的无形资产开发成本(Intangible Development Costs,或IDCs)。

2.许可协议

2005年1月1日,亚马逊美国与AEHT签订许可协议,规定生效日期为2005年1月1日。亚马逊美国据此授予AEHT使用“亚马逊知识产权”的权利,该知识产权不包括营销型无形资产,营销型无形资产在转让协议中另有约定(见下文)。许可协议所涵盖的资产与亚马逊网站技术相关,根据许可协议,AEHT同意在2005年-2011年7年间分期支付网站技术买入支付总计226,520,000美元。

3.转让协议

2005年7月,亚马逊美国与AEHT执行转让协议,亚马逊美国据此授予AEHT使用不为许可协议所涵盖的亚马逊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包括客户数据和以前开发的营销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商号、网站内容以及与欧洲业务有关的域名)。尽管转让协议生效日为2005年1月1日,该协议在“业务转让日”,即2006年5月1日,依然有效。根据转让协议,AEHT同意在2006年-2011年六年期间分期支付营销无形资产买入支付总计27,991,000美元。

4.欧洲子公司出资

2006年2月,AEHT通过免税重组(第351节重组)『14』取得欧洲子公司的所有股份。重组是通过亚马逊(ACI)将其持有的欧洲子公司股份(总价值约为1.96亿美元)转让给AEHT同时取得AEHT的股份与现金,随即所有欧洲子公司选择出于美国税收目的而被选择为忽略实体(透明实体),从而与其所有者分离开来。重组后亚马逊欧洲成为所有欧洲子公司资产最终所有者和员工的最终雇主。

5.欧洲业务出资

2006年4月7日-5月1日,亚马逊美国通过一些列免税交易(第368(a)(1)(D)节免税重组,或D型免税重组)『14』将欧洲业务运营所需的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转让给亚马逊欧洲,同时取得亚马逊欧洲股份。转让的资产包括:存货、应收/应付账款、供应商合同、运输/交货合同、合作协议、第三方许可协议以及服务合同。亚马逊美国同时终止与欧洲子公司之间的服务与无形资产许可合同。

6.四方协议

根据2006年4月30日生效的四方协议,欧洲子公司将其名下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转让或独家许可给AEHT。在2005年以前,欧洲子公司对其在欧洲使用的商标和域名进行保护并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为取得这些无形资产或使用许可,AEHT支付给这些子公司合计5百万美元。

亚马逊欧洲业务重组后业务框架见示图1.2。

3.png

从企业重组与资产交易角度看,亚马逊欧洲业务重组是由一系列有序交易构成,交易核心是围绕着新设的亚马逊欧洲控股公司(AEHT)。根据业务重组需要,亚马逊将资产交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围绕AEHT设立的资产交易,主要涉及亚马逊欧洲子公司有形与无形资产;另一部分是运营欧洲业务的核心无形资产交易,即成本分摊协议,这部分交易才是业务重组的核心。对于前者,亚马逊美国设立AEHT并将其持有的欧洲资产(欧洲子公司股权)注入AEHT,从而成为AEHT的母公司,该跨境重组安排符合联邦税法第351节免税交易的条件,税局对此交易安排并未提出质疑。而后者所涉及资产是维持欧洲业务运行的核心资产,包括网站技术、营销型无形资产与客户信息,无论是资产价值,还是交易安排的复杂程度,成本分摊协议部分都远远高于前者。IRS与纳税人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包括现有无形资产买入支付与后续无形资产开发的成本分摊支付,存在严重分歧,是本篇文章分析的重点。

(四)重组后业务概况

2006年4月30日后,亚马逊欧洲出于美国税收目的,申报与欧洲业务相关的所有收入与费用。亚马逊欧洲与欧洲子公司签订协议,子公司据此在各自区域为亚马逊欧洲提供配送服务、客户与商家服务以及支持服务,并按照成本加成取得报酬。2006年5月,AEHT的爱尔兰子公司建立服务器中心,为欧洲业务提供数据存储托管服务,并按照成本加成取得报酬。亚马逊欧洲并不是壳公司(注意,不是AEHT),自2006年5月起,亚马逊卢森堡在扩展德国、英国和法国现有业务,以及欧洲其他地区业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06年-2013年期间,AEHT通过英国与德国网站推出了11个产品类别,通过法国网站推出15个产品类别,并且在意大利与西班牙启动了新的运营网站(Amazon.it与Amazon.es)。此期间,亚马逊欧洲的销售收入迅速增长。AEHT(卢森堡总部)在推广新技术发挥重要作用『15』,该技术称为“欧洲配送网络”,用于实现欧洲范围内标准化、高质量的配送业务。用于支撑欧洲配送网络运行的软件于2005年后由亚马逊美国开发,用于解决多国网站的跨境销售与货物配送问题。欧洲配送网站技术成功地将原亚马逊三国平行框架转换为网络框架,从而使AEHT成为整个欧洲销售记录的唯一销售方,简化了存货分享与共用。该技术可以使客户在一个国家网站上浏览和购买在另一个国家配送中心的商品,同时还可以显著降低客户收货等待时间,降低商品价格与运输费用,以及增加客户可选商品种类。

 

注释:

10.德国与法国业务框架中所涉及的子公司都是出于美国所得税目的的忽略实体(Disregarded Entity),忽略实体也称为穿透实体,如合伙,忽略实体的所得按照其美国所有人拥有的利益份额计入所有人当期所得中。

11.亚马逊欧洲业务重组前后,亚马逊欧洲子公司与重组后亚马逊欧洲在功能与风险、资产(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影响相应受控交易定价,具体分析读者可以参照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7版)第九章业务重组分析框架进行分析。

12.参见美国财政规章§ 301.7701-3(c)  Classification of certain business entities,即经营实体分类规则,依据该规则,纳税人可以在适用的情况下选择出于美国所得税目的的实体类型。

13.该重组符合美国联邦税法第368(a)(1)(D)节免税规定,即D型重组。

14.该交易符合第351节免税的规定,即转让方将资产转让给受其控制的公司实体并取得相应股份,无需确认交易收益或损失。

15.AEHT在设立之日起就被其美国母公司选择作为出于美国所得税目的公司实体,在本诉讼中,IRS并未对此提出挑战,认可AEHT具备实质功能。然而,2014年欧盟委员会发起对卢森堡是否给予亚马逊卢森堡非法税收利益进行调查,该非法政府补贴涉及一项于2003年由卢森堡与亚马逊签署的税收裁定,并且该裁定在2011年再次展期,欧盟委员会认为,亚马逊欧洲据此在2006年5月-2014年6月期间可能取得了非法税收利益。2017年欧盟委员调查结果认定,AEHT是不具任何实质功能的壳公司,其法律形式为有限合伙,卢森堡给予亚马逊的税收裁定实质性减少了亚马逊卢森堡的税负,违反了欧盟禁止国家补贴规则,要求AEHT补缴2.5亿欧元税款及利息。美国与欧盟判例都涉及到AEHT,同一实体在两个判例中的法律形式完全不同,实际上这是典型的混合错配安排。亚马逊欧洲在2014年6月后开始采用新的运营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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