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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关联方合作研发,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需重视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21-04-01 17:01:52    浏览: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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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税务报2021年03月19日《 多途径研发:筑牢税务风控安全线》

作者:周炎元 陈俊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随着跨国公司不断加大在华研发投资力度,其在自主研发的同时,还同境外关联方共同开展研发活动。此时,应关注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的在华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研发制造,除自主研发外,还长期委托境外关联方合作研发汽车新能源技术,并申请享受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过去几年内,B公司销售收入稳步增加,但利润率始终保持在6%左右,甚至呈略微下降趋势。

税务机关进一步查看B公司资料后发现,其不但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研发服务费,同时每年还按一定比例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一家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既要委托境外关联方进行研发活动,还要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明显不符合商业常规,税务机关对B公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风险分析◆

面对税务机关的质疑,B公司重新审视了自身的研发业务和关联交易安排,发现其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同时,对境外关联方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存在较大的转让定价风险。此后,B公司对集团内合作研发服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做了调整,以保证境内企业的利润水平,减少关联交易风险。

根据64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关联方之间的委托研发,税务机关会要求受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在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中,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跨境关联方之间委托研发以及成本费用分摊是检查重点。同时,随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实践的不断深入,关联方之间的跨境资金往来逐渐成为各国税务机关的关注重点。

基于此,跨国公司集团内开展境内外合作研发,关联方之间签订的共同研发合同、成本分摊协议等均需满足独立交易原则、成本与收益相匹配规则,企业需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此外,跨国公司还应及时履行资料报送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日常的资料留存工作,尽可能减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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