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不会办?专业答疑在此!
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2021-12-21 14:21
深税君深税君!我的公司在深圳,但经常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比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经营活动时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反馈以及税费缴纳
打电话咨询时耳朵学会了挂了电话就忘,巧了这不是,刚好深税君整理了几个热点问题,看看你有没同款疑问吧!
问题一 我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现有两个工程项目,一个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一个在惠州市惠城区,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您在惠州市惠城区的工程项目,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对深圳本地的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从事其他业务的,不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您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工程,无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问题二 我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在广州市天河区有一套房产出租,是否需要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故您公司无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而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税费缴纳事宜。
问题三 如何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若您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需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的纳税人免于报送),填报纸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问题四 我公司的一个工程项目,地址跨越不同行政区划,是否需开具多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实行“一地一证、一事一报”,若项目地址跨越深圳市和其他城市(如深圳市和惠州市),应区分不同城市的合同情况,分别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若经营地址均在深圳市,但跨越不同区的(如龙岗区和罗湖区),只需选择一处经营地址,开具一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问题五 我公司在江西省有一个工程项目,合同期限是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受疫情影响,合同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请问如何延长《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期限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长手续。
因此,您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模块办理延期。若您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可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问题六 我公司有个工程项目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要办理报验管理和预缴税款,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呢?
根据《办税指南》规定,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需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需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有分包扣除的,还需提供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预缴,需报送《通用申报表》。
问题七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2021年第三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您公司第三季度,无需预缴增值税。
问题八 我公司的项目完工后,跨区域涉税事项如何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反馈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纳税人无需另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