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税局为香港居民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含9号公告生效后香港税收居民身分证明申请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全文见附件)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同时,以上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2016年4月15日以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也按照以上安排执行。即一次申请,三年有效。例如某纳税人申请了2018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证,则接下来的2019年度和2020年度无须再次申请。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为简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执行程序,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通过2016年3月16日和2016年4月15日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一事达成一致,现公告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根据换函规定,以上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起生效执行,2016年4月15日以前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也按照以上安排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目的
内地税务主管当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以下简称香港税务主管当局)通过换函,对在内地使用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事宜作出行政安排,以简化香港税收居民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的程序。为落实双方换函所做行政安排,制定本公告。
二、关于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有效时限
根据换函,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6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4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化的处理
如果香港纳税人在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应被认定为香港税收居民的条件,原可适用于相关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纳税人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四、关于换函所做行政安排的适用范围
换函所做行政安排自2016年4月15日双方完成换函程序之日起生效执行,适用于所有香港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包括2016年4月15日之前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
附件二: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相关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载有条文,对若干在内地就股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情况,订立“受益所有人”身分的判定规则。
为使本局能更有效处理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相关的、就在内地申请享受税收优恵待遇而提交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本局正在修订表格IR1313A-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公司、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修订后的表格将容后上载至本局网站。
在此期间,如你要求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是为了就股息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待遇及该申请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多层持有结构中的相关人士如因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的规定要求居民身分证明书(即申请人),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应连同附函一并递交。
上述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附函应包括以下资料:
适用于该申请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条款(即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或第四条)。
该申请所涵盖的每名申请人的身分。
被指定为主要申请人(以代表所有申请人作为主要联络点)的非个人申请人的身分。
相关的多层持有结构图,以显示:
股息直接收款人的股权权益是直接或间接由以下人士100%拥有:(i)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或(ii)政府、上市公司及/或个人;及
每层人士持有的股权权益。
上述结构图内任何人士的股权权益在取得/将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内有否/会否发生变化的确认。
上述结构图内除主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外的每名人士(即使其不要求居民身分证明书)的以下资料:
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第(一)款适用,
- 名称和地址;及
- 成立地点和日期(如适用);
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第(二)款或第四条适用,
- 名称和地址;
- 成立地点和日期(如适用);
- 身分识辨号码;
- 香港交易所上市编号(如适用);及
- 居留司法管辖区。
主要申请人及每名共同申请人均须填写各自的申请表格。
修订日期: 2019年5月9日
附件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或第四条:
三、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
(二)上述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虽不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是指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综合分析后可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符合条件的人”是指该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其所属居民国(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或更为优惠。
四、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缔约对方政府;
(二)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三)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四)申请人被第(一)至(三)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