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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敦促加拿大停止数字服务税立法,此前USTR已对多国DST立法启动301调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3-20 09:58:00    浏览: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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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整理: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随着各国用户参与到数字化的经济活动之中,使得数字经济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但用户所在的市场国却难以对数字服务企业(大多企业最终母公司位于美国,以下简称“美国企业”)进行征税。这一现象,违背了BEPS行动计划“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总体征税原则。

为维护对数字服务的征税权,英、法、意等国采取了征收数字服务税(以下简称“DST”)的单边举措。但美国政府为保护美国企业的利益,对于DST的态度是坚决反对,抵制一切针对美国企业的单边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部分征收DST的辖区,启动了301调查,并进行了贸易反制。面对美国的贸易反制,以及双支柱方案的逐步推进,英、法、意等多国与美国达成妥协,并承诺在支柱一生效后取消DST,具体参见《应“双支柱”方案要求,多国已经承诺在支柱一生效后将取消征收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一文。

面对DST税收利益的诱惑以及对双支柱方案能否如期实施的担忧,加拿大无视刚签署的“双支柱”协议,执意推进DST立法,美国对此也没有表现出任何退让,认为加拿大的单边举措,破坏了双支柱方案的共识。截至目前已经有包括加拿大、美国在内的137个辖区签署了双支柱协议,具体参见《加拿大无视刚签署的“双支柱“协议,执意推进数字服务税立法,美国表示坚决反对》一文。

根据加拿大联邦政府公布的《数字服务税立法草案》(以下简称《立法草案》),对“上一年度的全球营业收入应不少于7.5亿欧元,且当年源于加拿大用户的数字服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加元”数字服务企业征收税率为3%的DST。如果实施,尽管拟议生效日期为“不早于2024年1月1日”,但拟议的DST将追溯至2022年1月1日,加拿大政府估计,这一单边措施将在五年内产生约27亿美元的收入。

2022年2月22日,USTR发表一份名为“Comments of th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 on Canada’s proposed Digital Services Tax Act”的评论(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该评论英文全文),再次表达了对加拿大政府推进DST计划的担忧,该评论表示加拿大该《立法草案》将美国企业单独列为纳税对象,同时实际上将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国家企业排除在外。此外,加拿大《立法草案》还将复制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采用DST立法的主要做法。该评论认为,根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这些DST立法均是可起诉的,并得出结论,这些DST立法具有歧视性,会给美国商业带来额外负担。该评论还表示:加拿大可以集中精力建设性地参与OECD多边谈判——确保其单边措施提案没有必要(加拿大政府在推进DST立法时表示“真诚地希望新国际体系的及时实施将使加拿大的数字服务税变得不必要”),从而保护加拿大的既得利益。

根据USTR已公布对其他辖区DST立法的301调查报告,我们推测美国会可能从以下方面对加拿大该《立法草案》进行批判:

1.征税对象的选择具有歧视性

加拿大《立法草案》计划对“上一年度的全球营业收入应不少于7.5亿欧元,且当年源于加拿大用户的数字服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加元”征税,但符合条件的大多企业均为美国企业。

2.应税服务的选择具有歧视性

加拿大《立法草案》仅将四类数字服务作为应税服务,具体为:“在线市场服务(online marketplace services)”“在线广告服务(online advertising services)”“社交媒体服务(social media services)”和“用户数据(user data)”,这很可能将部分加拿大企业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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