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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采掘业排除立法模板》(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来源:OECD官网    更新时间:2022-05-03 12:10:58    浏览: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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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作为 OECD / G20 BEPS 包容性框架正在进行工作的一部分,以实施双支柱方案来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正在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采掘业排除立法模板》(草案,以下简称“规则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4月14日发布的这份公众咨询文件(法国称之为法律意见书)仅包含支柱一金额A下涉及采掘业排除的模块(第四个模块)。包容性框架已同意发布本文件,以获取公众意见,但该规则草案并未反映关于文件实质内容的共识。利益相关者对规则草案的反馈意见将有助于包容性框架成员进一步完善和最终确定相关规则。

感兴趣的各方可在2022年4月29日之前发送书面意见。咨询文件中提供了提交意见的说明。需要提醒各参与方注意是:所有收到的书面意见都将公开。以集体“团体”或“联盟”的名义提交的意见,或由代表另一个人或团体提交意见的任何人提交的意见,应指明属于该集体团体的所有企业或个人,或评论员代表其行事的人。即将举行的公众咨询会议的发言人和其他参与者将从及时提供书面意见的人中选出。

01概述

作为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解决方案的一部分,OECD开发了支柱一的金额A,它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或位于消费者所在地(以下简称“市场管辖区”)的大型高利润企业(以下简称“适用集团”)的部分利润引入一项新的征税权。根据2021年10月8日发布的《OECD/G20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需适用金额A规则的适用集团是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以上跨国企业25%的剩余利润将被分配至构成联结度的市场管辖区。根据2月18日OECD秘书长提交给G20财长和央行行长的税收报告,OECD将金额A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将扩展到13个模块(注:原支柱一蓝图报告为9个模块),具体如下图所示:

1.jpg

包容性框架将分阶段对金额A各个模块进行公众咨询。第一个模块为收入来源和联结度规则(已于2月4日发布,2月18日截止征求意见,详见OECD发布《支柱一金额A下的联结度和收入来源规则立法模板》公众咨询文件),其将决定市场管辖区何时有权获得根据金额A重新分配利润并对其进行征税,即使有关的适用集团在该管辖区没有实体存在;第二个模块为税基确定规则(已于2月18日发布,3月4日截止征求意见,详见《OECD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税基确定立法模板>(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其的目的是确定适用集团的利润(或亏损),该利润(或亏损)将用于计算其部分利润重新分配给市场管辖区的金额。第三个模块是范围测试规则(已于4月4日发布,4月18日截止征求意见,详见《OECD就《支柱一金额A下的范围测试国内立法模板》(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其目的确定哪些跨国企业集团被纳入金额A的范围。该规则旨在确保金额A仅适用于大型高利润企业,并尽可能以定量和客观的方式适用,以便易于征管,并为纳税人是否被纳入其适用范围提供确定性。采掘业排除是第四个模块,其目的是将采掘活动产生的利润排除在金额A适用范围之外。

02主要内容

本次发布的规则草案包含标题2适用范围及标题9定义,以及4月4日发布的公众咨询文件2中的主题。规则草案亦加入了解释性脚注,以协助公众评论员审阅实质性建议,并指出在评注中预计将列入哪些进一步的资料。

规则草案指出:采掘业排除条款将采掘活动产生的利润排除在金额A适用范围之外。采掘活动的定义包含两个要素的测试:即“产品测试”和“活动测试”,这两个要素的测试都必须满足。如果适用集团进行相关的勘探、开发或开采活动,并从销售该采掘产品中获得所得,则适用采掘业排除条款。这种方法反映了支柱一的政策目标,即排除特定地点开采资源产生的经济租金,这些资源应仅在来源地辖区征税,在不损害全面范围的同时,限制将来源地管辖范围以外或生产制造链中后来发生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规则草案为采掘业排除制定了以下七个执行步骤:

第1步,适用范围测试规则。只有当集团(或披露的分部)的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时,才能继续执行步骤2。

第2步:重新确定集团是否达到200亿欧元的收入门槛,即测试非采掘活动收入。如果非采掘活动的收入不超过200亿欧元,则集团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如果非采掘活动的收入超过200亿欧元,则继续执行步骤3。

第3步:重新确定集团是否满足10%的盈利门槛,方法是剥离采掘业的利润,并测试该集团剩余业务的利润率。如果剥离后该利润率低于10%,则该集团不在适用范围之内。如果高于10%,则继续执行步骤4。

第4步:联结度和收入来源规则测试。联结度门槛测试和收入来源规则测试将排除采掘业所涵盖的收入。

第5步:在一段时间内,将确定和分配应税利润的规则应用于某辖区。这将与适用于金A的一般利润分配公式相同。在适用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时,将不考虑采掘业排除条款所涵盖的利润。

第6步: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不会导致采掘业排除条款所涵盖的利润被用于消除金额A产生的双重征税,该利润将被排除在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之外。

第7步:提交必要的文件,以便于征管和报告。

规则草案同时对第2步和第3步之采掘业排除的具体实施条款进行了详细讨论。

根据规则草案,该文件中包含了一个采掘业排除附表,该附表提供了对设想的规则草案的描述和解释。除了以立法模板草案格式提供的关于采掘业排除范围的定义外,本文件采用叙述格式。这是因为关于金额A立法模板的其他模块尚未最终确定,而采掘业排除条款的相应规定将以此为基础。

03后续工作

针对支柱一金额A,包容性框架将分阶段进行公众咨询,通过发布关于每个模块的工作文件,以便在工作完成之前快速获得公众反馈。这种方法不是等待一份全面的文件准备好,而是允许并行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按 2021年10月商定的时间表进行。预计,金额A的其他模块,比如排除-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预提所得税、消除双重征税和单边措施等立法模板草案也将会很快发布并征询公众意见。

2.jpg

对于支柱一金额B,包容性框架将于2022年年中发布公众咨询文件,并在征询意见期之后举行公众咨询活动。

对于支柱二的应税规则(STTR),立法模板草案及其评注原定于2022 年3 月底发布,一份关于制定多边公约以促进STTR实施的公开讨论草案也将同时发布以征询意见(目前尚未发布,但预计4月份该能发布)。

大家如需更多信息或查询,可登陆OECD官网https://www.oecd.org/tax/beps/,也可发送邮件联系tfde@oecd.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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