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B呼吁在OECD的征税权下实施新的国内排除
日期:2022年4月19日 作者:斯蒂芬妮·宋·约翰斯顿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一家贸易组织建议将国内商品和服务的收入选择性地排除在新的利润分配规则的范围之外,这是经合组织(OECD)斡旋的公司税制度改革的一部分。
在4月15日的一封评论信中,美国国际商业委员会(USCIB)草拟了一份提案,建议将商品和服务的国内销售收入和利润从规则的适用范围中排除,就像在确定盈利能力时确定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一样。这封信回应了OECD就4月4日开始、4月18日结束的双支柱改革计划中支柱一金额A下的范围测试进行的公开咨询。
根据支柱一,各辖区将实施新规则,对最大跨国企业在消费者所在市场管辖区赚取的剩余利润进行公式化再分配,即使它们没有常设机构。然后,这些市场管辖区将能够根据称为金额A的征税权对这些利润征税。
金额A规则的范围将适用于合并集团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盈利能力超过10%的跨国公司。全球财务报表将作为衡量金额A的基础。根据对金额A规则的审查结果,从规则生效七年后开始,营业额门槛将降至100亿欧元。支柱一还要求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为市场管辖区内的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提供金额B的固定回报,并建立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以增强税收确定性。
在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141个成员国中,大多数辖区最终在2021年10月在支柱一和支柱二上达成了一项政治协议。支柱二确保大型跨国公司在其经营所在辖区按15%的最低有效税率纳税。
USCIB表示,根据支柱一协议,各辖区政府将能够启动财务分部报告,以避免金额A被“低估”。因此,“由于使用全球财务报表而过度分配给市场管辖区的重大扭曲将不会体现在纳税人的分部报告中,”该组织指出,纳税人启动的任何分部报告都会带来复杂性和操纵风险。
为了遏制这些担忧,并提供更准确的方法来计算金额A,USCIB建议在适用金额A收入和盈利能力测试时,选择性地排除在跨国公司集团管辖范围内生产、执行、销售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我们认为,从政策和政治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必要的,”特别是在美国,USCIB表示,并补充说,当一家跨国公司的全球利润不同质时,当一家跨国公司不像一家单一或全球一体化的企业那样运作时,就会出现扭曲。
USCIB在信中表示:“存在一种风险,即金额A在全球范围内被高估,如果一个国内辖区的盈利能力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或拥有大型国内自主业务分部,市场管辖区将被过度补偿。”
该信称,使用全球财务报表的前提是,国内和全球交易的盈利水平相似,且充分整合,足以保证采用统一征税方法。
USCIB表示:“这一假设可能对某些行业有好处,但并非普遍成立。”“如果利润与不涉及重大跨境交易的业务活动有关,或利润率在地域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则这不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假设。”
USCIB的国内排除提案提供了确定企业活动是否不涉及重大跨境交易的方法。
USCIB表示:“提议的方法旨在将国内排除(通过简化假设)限制在‘封闭系统’利润范围内”。信件补充称,货物交易将被定义为在同一辖区内制造、销售和消费的交易,而服务交易将被定义为由国内实体提供并在同一辖区内使用的服务。原产地证书规则、收入来源和联结度规则也将在确定一种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国内排除条件方面发挥作用。
USCIB指出,跨境知识产权许可证和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支付的跨境知识产权款项不符合国内排除的条件,因为知识产权开发是超额回报的关键驱动因素。
信中说,国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的收入将被汇总,以确定跨国公司的国内总收入。“被称为‘国内排除百分比’的排除因素将根据国内总收入占该市场总收入的比例来确定,”USCIB说。
信中还补充道,为了得出要从支柱一中排除的国内利润数额,总辖区营业利润将乘以国内排除百分比。
USCIB表示:“根据适用的支柱一规则,任何剩余的国际收入和国际利润将部分重新分配给市场管辖区。”信中还说,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税务机关也将能够审查和核实跨国公司是否有资格获得国内排除。
OECD关于金额A范围测试的磋商只是利益相关者就支柱一的关键组成部分提供征求意见的几项内容之一,因为包容性框架正在努力敲定供参与成员国尽快实施的立法模板。包容性框架的目标是,支柱一和支柱二规则将于2023年同时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