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官员:某些税收抵免可能在支柱二中得到认可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OECD的一位官员周一表示,公司的可转让税收抵免可能不会被视为减少纳税额,而支柱二可能会引发额外的征税。
OECD税收筹划部门负责人约翰-彼得森说,有一个强有力的论点是,可转让税收抵免可能被视为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在支柱二的最低税率规则下的有效税率计算中,它不会作为减少的有效税额出现。如果一个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缴纳的实际税率低于15%,就会触发补足税。
近140个辖区在2021年10月就支柱二制度达成一致,该制度通过将公司在某一辖区缴纳的税款总额除以其在当地赚取的利润总额来计算公司的有效税率。
支柱二规则将税收抵免归类为有效税额的减少,导致分子较小,从而增加了补足税的风险。一个例外将以类似于政府补贴的方式将税收抵免视为收入,但前提是它们可以退还。
在解释可退还税收抵免的例外情况时,彼得森引用了支柱二的注释,该注释由经合组织在3月发布,阐述了立法模板,旨在帮助各国立法制定其政治协议。根据注释,“可退还”是指尚未用于减少有效税额的抵免金额应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支付。
彼得森说,如果抵免是可转让的,那么公司就可以按照赠款的方式获得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抵免。他说,抵免不会过期并最终成为税收的减少,而是最终被转让给一个可以使用它的公司。
彼得森说:“从纳税人和政府的角度来看,可转让税收抵免开始需要看起来非常类似于也许是可退还税收抵免的功能。
如果公司被发现在一个辖区缴纳的税率低于15%——由于税收抵免或其他因素——该企业总部所在的辖区可以适用IIR,作为补足税来弥补差额。支柱二规则还包括一个辅助措施,即UTPR。
该制度旨在确保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8.03亿美元)的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缴纳至少15%的有效税率,其规则比税收改革的支柱一更广泛,该支柱重新分配了大公司的某些利润。
根据支柱二的注释,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允许政府抵消公司从事某些活动——如研究和开发——的税款,或者在公司没有任何纳税义务的情况下退还未使用的抵免金额。
注释称,通过这种方式,政府以类似于拨款的方式有效地支付了活动或支出。
彼得森周一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政府有各种机制来提供赠款和税收抵免。
他补充说,“......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定义的参数将是实施框架中进一步讨论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