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税收法令建议扩大荷兰转让定价的范围
7月1日,就在夏季休会之前,荷兰财政部公布了一项新的转让定价法令,对荷兰现有的转让定价指南进行了实质性的更新[1] 。
虽然新法令主要是提供指导,但它预示着重大的转让定价审计活动,因为新规则将在公布后的第二天生效,预示着公司间财务交易在转让定价方面的考虑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
新法令指出,税务机关将挑战通过转让定价进行的利润转移,并将在认为适当的时候进行处罚。
新的规则可能会被追溯适用,因为荷兰税务机关认为这些规则主要是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现有的转让定价准则的解释,并不是新的规则。补贴和刺激措施的处理。
新指南解决了目前由COVID-19大流行引发的问题,如如何处理补贴和财政刺激措施的转让定价。
一般来说,如果给予的补贴和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并且相应的补贴是以折扣或对成本的贡献的方式给予的,那么补贴可以起到降低纳税人成本基础的作用--并且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转嫁给集团内部。
这同样适用于减少工资税和社会保险费的预扣义务,这将导致成本基础的降低。
确定政府援助的效果--如提供流动资金的融资计划、现金流支持的税收递延、减少税收和征收利息、补偿金等--将更具挑战性,因为指南要求考虑和证实非关联方会做什么,以及他们是否会在商业环境中把这些利益转移给非关联方。
这是因为指导意见要求考虑和证实非关联方会做什么,以及他们是否会在商业环境中把这些利益转给非关联方。
集团内部服务
股东活动的成本不能向这些股东服务的接受者收取。新法令删除了之前被定义为股东服务的活动。
同时,从股东活动清单中删除了涉及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环境政策、社会政策和有关可持续创业的政策的活动。
虽然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活动不能作为股东活动,但它确实强调,鉴于当今环境、社会和治理活动的重要性,在母公司层面管理和实施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活动可以被视为有利于集团实体的服务。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使用或转让的公平回报,是一个很受欢迎的审计项目,被认为高度依赖于有关各方的价值贡献,以及各实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控制相关风险,并履行有关开发、改进、维护、保护和利用相关无形资产的职能。
无形资产的转让将从商业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审查,包括有关各方现实中可利用的选择。新的指导意见预示着在通过转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收购后重组的情况下,将对购买价格分配进行审查,因为这些被认为是提供实体企业估值的相关信息。
它明确指出,买方的购买文件将被视为纳税人必须提交的转让定价文档的一个重要部分,以支持转让的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格。
另外,关于无形资产,参照经合组织的无形资产估值制度,在更新的法令中提到,税务机关可以使用通过利用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实现的实际结果,作为所支付的转让价格的公平性的指示。
金融交易
关于金融交易,第一个关键变化似乎是在荷兰转让定价规则中明确纳入了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新增加的第10章。
然而,荷兰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受到荷兰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现在仍然如此--基本上允许在民法分析的基础上尊重非公平的融资安排。
然而,最新的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鼓励使用独立交易原则来界定公司间贷款的性质和它们的适当定性。分析关联方作为贷款提出的交易是否实际上应被定性为贷款,是明确的划分过程的一部分。
如果一项金融交易被定性为贷款,则需要在独立交易原则的基础上检验适用条件。这包括价格,以便价格--利息成本和收益--符合《荷兰企业所得税法》第8b条所包含的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交易不能通过调整价格或其他条件来实现公平交易,根据新发布的指导意见,可能会导致忽略或重新确定部分贷款,之后应确定现在合格贷款的剩余部分的公平利息成本和收益。
根据荷兰最高法院关于非独立交易融资安排的判例,整个贷款被视为非独立交易,而不仅仅是原始贷款的一部分。
这种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它可以更客观地确定债务-股权融资的公平平衡,而不是像判例中应用的那样,是一种全有或全无的方法--将如何与现有的判例互动,仍有待观察,但很有可能在未来这方面的挑战将被一直诉讼到荷兰最高法院。
利率高度依赖于信用等级。隐性支持的水平在决定集团实体的信用等级方面起着作用。
隐性支持对借款实体的信用等级的影响程度是实践中常见的审计问题。如果向非投资级别的企业发放贷款,法令要求证实该贷款是在公平条件下达成的。
与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的第10章一致,新法令还讨论了现金池和担保问题。
现金池是一种短期流动性安排,在向第三方银行借款或存入贷款之前,参与的集团实体的独立银行账户的借方和贷方余额被集中起来,得出一个净余额,以实现现金池的利益。
荷兰税务部门密切关注现金池参与者在现金池中保持较长时间的借方或贷方头寸的情况,这将被视为一种不同的交易,因此需要不同的报酬。
如果参与现金池的结果不会比另一种选择更不利,预计关联企业会参与其中。现金池的节余和其他好处可能包括为实现这些好处而在集团内进行的结构调整所产生的集团协同效应。
这种协同效益需要在集团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通过确定现金池参与者借方和贷方头寸的公平利率来实现,同时考虑到现金池领导者的适当报酬。
新法令规定,与零余额现金池相比,在名义现金池下,现金池负责人增加的价值较少,这反过来会影响其报酬。
利率高度依赖于信用等级。隐性支持的水平在决定集团实体的信用等级方面起着作用。
隐性支持对借款实体的信用等级的影响程度是实践中常见的审计问题。如果向非投资级别的企业发放贷款,法令要求证实该贷款是在公平条件下达成的。
与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的第10章一致,新法令还讨论了现金池和担保问题。
现金池是一种短期流动性安排,在向第三方银行借款或存入贷款之前,参与的集团实体的独立银行账户的借方和贷方余额被集中起来,得出一个净余额,以实现现金池的利益。
荷兰税务部门密切关注现金池参与者在现金池中保持较长时间的借方或贷方头寸的情况,这将被视为一种不同的交易,因此需要不同的报酬。
如果参与现金池的结果不会比另一种选择更不利,预计关联企业会参与其中。现金池的节余和其他好处可能包括为实现这些好处而在集团内进行的结构调整所产生的集团协同效应。
这种协同效益需要在集团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通过确定现金池参与者借方和贷方头寸的公平利率来实现,同时考虑到现金池领导者的适当报酬。
新法令规定,与零余额现金池相比,在名义现金池下,现金池负责人增加的价值较少,这反过来会影响其报酬。
在为关联方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下,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商业上合理行事的非关联方愿意达成这种交易的条件。现在明确规定,关联方担保的公平性需要根据双面分析来确定,其中包括确定借款人是否从担保中获得利益,同时考虑已经存在的隐性支持的影响。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好处是有可能通过谈判获得比没有担保更有利的贷款条件。担保也可能导致借款人获得比没有担保更大的贷款。问题在于借款人是否准备为担保支付费用。
根据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借款人因担保而获得的额外贷款金额应被视为贷款人对担保人的贷款,随后由担保人向借款人提供。对这部分额外的贷款不适用担保费。
只有符合向获得改善贷款条件的担保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金额--例如,较低的利率--才能被考虑用于确定公平交易--担保--费用。
新法令承认,不确定上述定性是否也会被荷兰司法机构遵循,如果受到挑战,然而,考虑到现有的荷兰判例。
如果可比较的非控制价格法无法应用,则明确倾向于采用收益率法--基于担保人评级的利率与基于被担保借款人的衍生评级的利率之间的差异--来确定担保费。
法令规定,在无法确定具体的公平担保费的情况下,担保费可按被担保借款实体所享受的利益的50%确定。
新法令中还涉及到自保保险。荷兰税务机关对自保保险的公平性持怀疑态度,并大大限制了对其的接受。
金融服务实体
除了明确将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10章纳入荷兰转让定价规则,金融服务实体还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
金融服务实体是荷兰经济和财政领域中主要的跨国企业结构,可以预期会受到审查和挑战,因为他们的公平回报必须取决于这些实体在多大程度上有足够的实质内容--可以说是人员和系统--来管理和控制风险,并有财务能力承担相关风险的后果,一旦它成为现实。
金融服务实体的活动主要包括接收和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租金,或直接或间接地签订租赁条款--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
如果确定该服务实体没有足够的控制力和财务能力,那么它所赚取的费用不能与所涉及的资金流相关,而必须与该服务实体发生的运营成本相关。
结束语
新法令特别关注集团内部的金融交易,如贷款、现金池、担保和自营保险。
虽然新法令使荷兰在金融交易方面的转让定价立场与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第10章相一致,但它可能与荷兰的判例不一致。这将如何发展,目前还不清楚。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纳税人采取的转让定价立场偏离了法令中的描述,包括仍未结束的财政年度,应该会受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