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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和牙买加的税收协定

来源:IBFD    更新时间:2022-04-04 11:04:42    浏览: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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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日起生效的《意大利和牙买加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2018)细节已经公布,该协定于2018119日以意大利文版本和英文版本签订,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预提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

- 股息为10%,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则减至5%

- 利息为10%,但特殊情况除外。

- 特许权使用费为10%;以及

- 服务费为10%

然而,这些税率受制于最惠国待遇条款。此外,该协定允许两国征收最高达5%的分公司利润税。

2017年《OECD协定范本》的差异包括:

- 5(3)条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安装或疏浚项目,或用于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钻机或船舶,只有在任何12个月内持续累计超过6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此外,该条还包括一项反滥用规则,禁止仅仅为了确定是否超过6个月的期限而拆分合同;

- 5(4)条遵循2014年《OECD协定范本》第5(4)条。

- 5条不包含反分拆规则。

- 7条大体上遵循2017年《联合国协定范本》第7条,但它不包括吸引力规则。此外,第7(3)条仅规定,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为常设机构的目的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无论是在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还是在其他地方,都应允许扣除。最后,第7条第(5)款规定,不应仅仅因为常设机构为该企业购买货物或商品而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 8条一般遵循2014年《OECD协定范本》第8条。此外,第8(3)条规定,在国际交通中经营船舶或飞机的利润包括在国际交通中使用的船舶或飞机的光船租赁或全程(时间或航程)租赁所产生的利润,以及使用、维修或租赁集装箱,包括运输集装箱的拖车、驳船和相关设备所产生的附带利润。

- 9(2)条规定,相关的转让定价调整只应按照第26条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进行。

- 11(4)条规定,利息一词包括根据其产生的缔约国的税法,被同化为借出资金的收入。

- 12(3)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以及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版权,包括电影胶片和电视或无线电广播的胶片或磁带的费用。

- 13条总体上遵循2017年《联合国协定范本》第12A条。然而,第13条第5款将与正常经营过程有关的日常支持和行政服务费用排除在第13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包括会计和财务控制、财务管理、破产、税收、采购和仓储、法律和人事事项以及提供与正常经营过程有关的咨询。

- 14(5)条规定,转让股份或直接或间接使所有者有权享有位于缔约国的不动产的其他权利的收益可在该缔约国征税。

- 15条沿用了2017年《联合国协定范本》第14条。

- 16(4)条规定,因在缔约国就业而获得的遣散费或与该就业有关的其他类似的一次性付款,只应在该缔约国纳税。

- 18(3)条规定,一缔约国居民作为艺人或运动员取得的收入,如果在另一缔约国的访问主要由第一缔约国的公共资金支持,则该另一缔约国应免于征税。

- 19条也适用于年金,即在人生中的规定时间或在特定或可确定的时间段内,根据以货币或货币价值的充分和全面的考虑进行支付的义务而定期支付的款项,以及个人为确保退休福利而参加的养老基金或养老计划的支付,如果这种基金或计划在相关缔约国受到监管并得到税收方面的承认。

- 21(2)条规定,合格的学生、商业学徒和受训者所收到的付款的协定优惠,应仅在其抵达相关缔约国之日起不超过连续6年的期间内延续。

- 22条规定了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报酬的协定利益。

- 25条没有提及无国别人士。

- 该协定不包含关于协助征税的条款;以及

- 一项附加议定书包含了关于仲裁的详细规定。

两国都采用抵免方法来避免双重征税。此外,牙买加居民公司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至少10%股份的意大利公司获得股息时,可获得间接税收抵免。

最后,该协定包含一般反滥用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考虑到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获得该利益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该利益的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能对某一收入项目给予协定优惠待遇,除非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给予该协定优惠待遇符合协定相关条款的目标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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