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发布两份跨境涉税指导函
俄罗斯财政部已经发布了两封指导信,澄清了支付给拉脱维亚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收影响,以及非居民与其常设机构之间的收入分配规则。
支付给拉脱维亚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
指导信03-04-05/27831是针对一个俄罗斯居民法人实体的询问而发布的。2021年,该公司与一名拉脱维亚居民个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为后者提供远程教育服务,其形式为不亲自进入俄罗斯进行授课。这些服务是在2021年提供并支付的。在2022年,该俄罗斯居民法人实体打算出售该拉脱维亚居民的讲座录音,并以销售收入的百分比形式向他支付费用。俄罗斯纳税人想知道,根据俄罗斯的税法和与拉脱维亚的税收协定,这些费用将如何征税。
财政部在提到《税法》第209条第2款时指出,作为俄罗斯税收居民的个人,应就其来自俄罗斯和外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被认为是俄罗斯税收居民的个人在俄罗斯只对其来自俄罗斯的收入纳税。
第20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个人在连续12个月内实际停留在俄罗斯至少183个日历日,则被视为俄罗斯税收居民。
根据第208条第1(3)款和第224条第3款,非居民个人因在俄罗斯使用版权和类似权利而获得的收入被视为来源俄罗斯的收入,应按3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第7条规定,非居民的应税收入也必须根据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来确定,并且协定规定优先于任何冲突的俄罗斯税收法律和法规。
根据拉脱维亚-俄罗斯税收协定第12条第1和第2款,在一个缔约国(在此为俄罗斯)产生并支付给另一缔约国(在此为拉脱维亚)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两个国家征税。然而,在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缔约国(俄罗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是另一缔约国(拉脱维亚)的居民,所征收的税款不能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金额的5%。
财政部还指出,就该协定而言,“特许权使用费”一词是指作为代价收到的任何形式的付款: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任何版权,包括电影胶片或电影磁带以及其他用于广播或电视的图像或声音复制手段;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工艺;通过卫星、电缆、光纤或类似技术传输;或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
外国实体和PE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
指导信03-08-05/27073指出,通过PE在俄罗斯经营的外国法律实体的利润将根据俄罗斯税法第25章(关于公司税)的规定进行征税。
财政部引用《税法》第307条第1款指出,通过PE在俄罗斯经营的外国法人实体的应税收入包括通过PE在俄罗斯开展活动的收入,减去该PE发生的费用。
财政部表示,在俄罗斯,如果费用在经济上是合理的,有适当的文件证明,并且是与创收活动有关的,那么这些费用可以在公司税中扣除。
第307条第9款规定,如果一个外国法人实体的商业活动根据《税法》或适用的税收协定在俄罗斯形成了一个实体,那么该实体在俄罗斯产生的应税收入应考虑该实体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经济或商业风险。财政部认为,在外国实体与其在俄罗斯的实体之间分配收入和费用时,也将考虑到这些因素。
根据第313条,企业纳税人必须根据其会计数据,使用每个纳税期的结果来确定其企业税基。公司纳税人的税务会计程序——包括确定其应税收入和可扣除费用的程序——应包括在纳税人的会计政策中。
因此,财政部认为,通过PE在俄罗斯经营的外国法人实体应根据其批准的确认和分配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政策,并考虑到PE履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经济或商业风险,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可扣除费用,并将其分配给俄罗斯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