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澄清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协定中的PE问题
俄罗斯财政部已经澄清了涉及油气潜力地质研究的活动的资格和税收问题,这些活动导致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收协定下构成常设机构(PE)。
地质研究作为PE的资格
引述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协定第5条第1款,指导信03-08-05/27307指出,PE的定义是一个固定的营业场所,企业的业务全部或部分是通过该场所进行的。
根据该条第2(f)款,一个PE包括一个竖井、矿井、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任何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地方。
根据协定对PE的定义,财政部表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俄罗斯法人实体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活动将导致在乌兹别克斯坦构成PE:俄罗斯法律实体在乌兹别克斯坦有一个营业场所;俄罗斯法人实体通过该营业场所开展商业活动;以及俄罗斯法人实体定期开展这些商业活动。
财政部认为,“营业场所”一语是指用于开展企业经营活动的任何场所、设施、设备或装置,无论它们是否专门用于该目的。财政部还表示,如果企业有一些可用的空间,一个营业场所也可以不存在单独的房舍。
要使一个营业场所构成PE,外国企业必须全部或部分地通过它开展业务。然而,其业务活动不一定是在制造领域。此外,财政部补充还说,这些活动不一定要不间断地进行,但必须定期进行。
在提到OECD协定范本的官方评论时,财政部表示,第5条第2(f)款提到了自然资源的开采,但没有提到这些资源的勘探,无论是陆上还是海上。因此,如果从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被认为是通过开展业务获得的,那么该活动是否是通过PE开展的问题必须受协定第5条第1款的约束。然而,财政部表示,由于在分配征税权和对勘探活动所得收入的分类方面没有共同的方法,缔约国可以同意在各自的税收协定中纳入具体的规定。
外交部说,由于俄罗斯和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协定没有包含将勘探活动定性为构成PE的特殊条款,第5条第1款的一般规定应适用于这些活动。
因此,财政部裁定,俄罗斯居民法人实体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油气潜力地质研究的活动,只有在符合第5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标准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构成PE。
对PE的征税
根据协定第7条,财政部指出,只要一个缔约国的企业没有通过位于另一缔约国的企业开展业务,那么该企业的利润就只能在该国征税。如果该企业如上所述开展业务,其利润将在该另一国家被征税,但只有可归属于该企业的部分。
财政部补充表示,当一个缔约国的企业通过位于另一缔约国的企业开展业务时,该企业在每个缔约国应享有的利润是该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完全独立于其作为企业的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润。
财政部还表示,在上述将利润归属于PE的方法中,必须进行以下分析:确定通过该企业进行的具有经济意义的活动以及通过该企业承担的义务;以及确定这些活动产生的所得(报酬),应通过分析PE和分支机构开展、运用和承担的功能、资产和债务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