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岛批准与爱尔兰签署的DTA修订议定书
日期:2022年3月15日
作者:税务分析员的总结
马恩岛部长理事会于3月15日发布第2022/0009号命令,并批准了马恩岛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的修订议定书。该议定书纳入了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标准和建议。该命令于3月16日生效。
议定书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 协定的序言将被删除,并由以下序言取代:
马恩岛政府和爱尔兰政府,认识到两国政府已经缔结了一项有关税收问题的信息交换协议;希望缔结一项协议,对个人的某些收入给予双重征税的减免,并建立一个与调整联属企业营业利润有关的相互协商协议程序;为了消除与本协议所涵盖的税种有关的双重征税,而不通过逃税或避税(包括通过旨在为第三国居民的间接利益获得本协议规定的减免协定交换安排)创造不征税或减税的机会。
第二条 协定第三条(定义)第1(a)和1(b)款应予删除,并由以下内容取代:
"(a)根据国际法,"马恩岛"指马恩岛,包括其领海;
(b)"爱尔兰"包括爱尔兰领海以外的任何地区,根据爱尔兰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已经或可能被指定为爱尔兰可以行使符合国际法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地区。"。
第三条 协定第10条(相互协商协议程序)第1和第2款应予删除,并由以下内容取代:
"1.如果某人认为缔约一方或双方的行动导致或将导致对其征税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无论这些缔约方的国内法如何规定补救措施,该人可向任一缔约方的主管当局提出案件。该案件必须在第一次通知导致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行动后三年内提出。
2.如果主管当局认为反对意见是合理的,且其本身不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则应努力与另一方的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协议解决该案件,以避免不符合本协定的税收。达成的任何协议应予执行,尽管双方国内法有任何时间限制。"
第四条 应在本协定第十条(相互协商协议程序)之后插入以下新的第十条A款(受益权),内容如下:
"第10A条 享受福利的权利
1.尽管有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如果在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获得该利益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该利益的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就某项收入给予本协定规定的利益,除非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给予该利益符合本协定相关规定的目标和宗旨。
2.如果根据第1款拒绝向某人提供本协定规定的利益,本应给予这种利益的缔约方的主管当局仍应将该人视为有权获得这种利益,或就某一具体收入项目获得不同的利益,如果该主管当局应该人的请求并在考虑了有关事实和情况后确定,如果没有第1款所述的交易或安排,本应向该人提供这种利益。收到请求的一方的主管当局在拒绝该另一方居民根据本款提出的请求之前,将与该另一方的主管当局协商。"
第五条
1.各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完成其法律规定的使本议定书生效的程序。
2.本议定书将在这些通知中较晚的日期生效,并将在此后产生效力。
(a)就爱尔兰而言:
(i)就收入税而言,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的下一个日历年的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
(ii)就公司税而言,在议定书生效之日的下一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财政年度;
(b)在马恩岛,就马恩岛的税收而言,在议定书生效之日的下一个日历年的4月6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纳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