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及延边州税务局率先发布2020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提醒
TPPERSON按:近日,大庆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及延边州税务局分别通过官网及官微正式率先对外发布“关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醒”,要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条件的纳税人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关联申报,并在2021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针对2020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同学们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转让定价专业服务人员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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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税务局2020年度关联申报提示
来源:大庆税务 时间:2021年3月12日
2020年度的关联申报已经开始啦!如果你对关联申报还不是很了解?快来看看大庆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为纳税人整理的相关内容吧!
依据什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关联申报。
申报主体是谁?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小贴士: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申报具体时间?
符合关联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特别提醒:截止申报时间5月31日前。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进行申报?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提供清晰的填报指引和提示,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和准确地完成申报。也可通过大庆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全城通办)办理。
具体申报流程?
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即可进入该界面,按要求进行在线申报。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必须先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才可进行关联申报。若申报属期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记录,将无法进行关联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选择填报。
纳税人请记得完成关联申报,填报过程中有疑问及时与我们联系哟!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醒
日期:2021-03-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请相关纳税人认真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文档准备工作,以防范漏报、错报等税务风险。针对以上涉税事宜,具体申报时请以《公告》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1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来源:延边税务 时间:2021年3月16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按时进行关联申报及准备同期资料,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业务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特别提醒:企业2020年度内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不需要进行关联业务申报。
二、国别报告填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三、准备同期资料
根据总局42号公告的要求,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关联交易情况填报准备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主体文档报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本地文档报送条件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三)特殊事项文档报送条件
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特别提醒: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四、报送时限要求
国别报告应于企业集团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5月31日前报送。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五、相关涉税风险
提醒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号文及4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关联申报表和准备同期资料将面临以下税务风险:
1.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4.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5.企业如未能按规定准备并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而且该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7.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4号公告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申报表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纳税人对上述事项存在疑惑的,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全州税务系统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0433-5116372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0433-5116523
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0433-5118109
国家税务总局敦化市税务局:0433-5125077
国家税务总局图们市税务局:0433-5065026
国家税务总局龙井市税务局:0433-5030074
国家税务总局安图县税务局:0433-5058127
国家税务总局和龙市税务局:0433-5040125
国家税务总局汪清县税务局:0433-5026109
国家税务总局珲春市税务局:0433-5095830
国家税务总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0433-5091152
国家税务总局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0433-5118628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
2021年3月16日
来源:延边税务
供稿:延边州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