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实质与财富陷阱
来源:财新网 2021年05月26日 文|励贺林 姚丽 TPPERSON经作者授权推送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是某些犯罪行为所看中的、需要的。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认清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共同维护中国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图/视觉中国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再一次向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敲响警钟,认清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涉及虚拟货币的业务,不得为客户提供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远离财富陷阱,共同维护中国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托名“货币”,实为特定虚拟商品
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是一种典型的加密资产。加密资产 (crypto-assets),也称为数字金融资产(Digital Financial Assets),其底层技术是分布式账户技术(Distributed Leger Technology, DLT)和密码学(Cryptography)。自出现以来,发展非常快速,其愈加广泛的影响引起各国政府愈来愈强烈的关注。虚拟货币至今在全球范围内仍没有一个共识性的定义,但是虚拟货币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如去中心化、匿名性、难以估值、金融工具和无形资产的双重属性、受底层技术影响的资产形式的快速迭代,给虚拟货币的治理带来了全球性的挑战。
虚拟货币,虽然被称为“货币”,是托名“货币”,给人以假象,实质上不是货币。《公告》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没有获得中国政府对其作为本国法定货币的法律支持,没有获得中国政府对其结算货币地位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等参与涉及虚拟货交易的合法性不予承认,因此,其交易的后果也得不到法律救济。
虚拟货币不是主权国家货币当局发行的法定货币,这一点已经形成国际共识。美国财政部和国内收入局在2014年发布相关通告,将虚拟货币明确界定为“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它可以作为交换媒介,在某些环境中的运作就像“真正的”货币,但它不具备任何主权国家法定货币的地位;虚拟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征,而不是真正的美元或外国货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20年10月向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提交的一份报告(下称:《OECD报告》)中提到,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主张,虚拟货币不能等同于主权国家的法定货币,虚拟货币不能独立作为会计计量单位,由于虚拟货币的应用场景有限,虚拟货币的可接受性限制其在全经济领域的应用,另外,虚拟货币与生俱来的高波动性也否定了其作为法定货币用作价值储存的可靠性。由此我们可以清晰看出,虚拟货币虽托名“货币”,但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法定货币。
虚拟货币助长犯罪行为和跨境偷逃税
尽管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但还是受到市场的极力追捧,其中根本性的原因是虚拟货币的特征,特别是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而这正是某些犯罪行为所看中的、需要的。犯罪行为需要黑暗操作,需要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帮助实现“隐身”,例如洗钱、走私、毒品交易、武器交易、人口贩卖等犯罪行为,甚至恐怖主义和极端分子,那些不希望在阳光下操作、不希望留下痕迹的黑暗操作希望借助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工具、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2020年10月美国司法部针对虚拟货币加强执法发布一项报告,该报告指出犯罪分子不仅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严重的洗钱、毒品和武器犯罪,而且犯罪的广度和深度还在快速地延伸,跨越国界的犯罪活动呈大幅增长的态势,正在与反政府武装、恐怖主义和极端分子相勾结。美国司法部的这份报告发出严重警告,必须对斩断黑暗操作伸向虚拟货币的“黑暗之手”,否则,借助于虚拟货币,黑暗操作将会蔓延渗透到全世界各个角落,任何怜悯都有可能造成最终无法治理的后果。
《OECD报告》也发出类似的警告,该报告提请G20财长和央行行长要清楚认识到,在虚拟货币光鲜的表象下,很多非法交易正在发生和积累。包括中国在内的G20国家一致表示认可《OECD报告》的意见,并且在2021年2月份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重申对虚拟货币的一致看法,重申对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支持,支持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制定用于国际反洗钱、反犯罪融资的国际标准。并且,在这次会议上,G20财长和央行行长还一致重申了对所谓“全球稳定币”和其他类似安排的意见,这表明G20国家对于所谓“全球稳定币”存在不同看法并且存在重大疑虑,特别是“全球稳定币”存在用于跨国犯罪的可能性,这是各国采取慎之又慎态度的主要原因。
虚拟货币还助长跨境偷税和逃税,跨境偷逃税往往依赖极为复杂的公司投资设置架构和跨境交易安排,希望形成足够的交易“不透明”来掩盖真实的偷逃税目的,而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就成了交易“不透明”的“绝配”。虚拟货币可以帮助设计更为精致复杂的离岸交易,以促成更高程度的匿名虚拟货币交易和金融流动,帮助客户掩盖真实身份和真实交易目的。不透明交易与匿名性虚拟货币二者的结合,进一步“撕开”国际税制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的规则漏洞,助长了跨境偷逃税犯罪和其他金融犯罪。
加大治理力度,更好维护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近年来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不算加大对虚拟货币的治理力度,尤其是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美国财政部和国内收入局于2014年和2019年发布重要通告,就将虚拟货币纳入美国的税收征管范围,对于美国税收而言,虚拟货币被视为财产(property)而不是货币,适用于美国税收法典有关财产交易的规则。美国国内收入局援引2010年通过的《境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纳税人必须报告全部交易往来和账户信息,并且不断加大征管强度,2018年7月美国国内收入局将虚拟货币作为五项重大税收合规审查任务之一,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COINBASE)报告全部交易记录,于2019年先后两次发出“提示函”,督促纳税人必须将虚拟货币交易体现在相应的申报表之内,否则将被视为偷税或逃税行为。2021年5月21日美国国内收入局发布新要求,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虚拟货币交易必须进行申报,这项被视作美国“拜登税改”加强税收执法的重要措施,使得比特币的市场行情遭到重挫。经合组织2020年10月的《OECD报告》清晰梳理了虚拟货币的资产属性,对虚拟货币涉及的关键税收事项进行分析,认为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极不稳定性,极短时间内的巨大波动使得交易无法保持必要的精度,并且交易平台对同一种虚拟货币可能有不同的交易价格,使得虚拟货币资产及其收益计算的难度增加,导致所得税、增值税和财产税的税基难以确认。此外,《OECD报告》还对税基和估值等重要征税环节提出技术建议,为各国制定虚拟货币税收政策提供指引。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一贯是谨慎的。在税收征管方面,2008年中国就将个人通过网络收购虚拟货币、加价出售取得的收入,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课税。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机构就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在公告中明确指出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是在中国数字经济快速深入发展,数字资产的形态和商业交易模式有了更多演进发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又有所反弹的形势下,重申《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政策规定,是防范风险、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特别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这是新形势下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新要求。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认清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共同维护中国经济金融的正常秩序。
作者单位分别为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本文系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数字化背景下所得税国际规则重构与中国应对策略研究”(19BGJ08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