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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关系,迎接数字经济税收新挑战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21-09-01 15:19:03    浏览: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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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2021年08月11日  作者:王智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擘画了我国“十四五”时期发展路径及2035年远景目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单独成篇,说明数字经济发展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发挥好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应着力把握好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在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的进程中,笔者认为,税收至少要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平衡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数字经济是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发生变革的关键因素。通过税收政策保护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进而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是发展壮大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路径。以加强关键数字技术创新应用为例,我国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实施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等一系列政策,将有效促进核心产业的发展;对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对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政策,将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发展。应当说,税收政策对于数字经济的保护和支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部分数字产业投资回报周期长和风险大的问题。但也必须看到,保护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促进数字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在税收助力数字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依然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保持税收中性,避免税收优惠政策扭曲资源配置。这就要求,保护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要更加精准,也要求实践层面的相关税收征管要更加有效。总的来看,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税收政策也应不断调整和优化,最终实现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与保持税收中性并重的税收政策。

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数字经济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更加开放的环境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使各国共享数字时代红利,是我国“十四五”时期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在通过开放举措发展数字经济方面是存在共识的。从全球角度来看,世界贸易组织(WTO)通过谈判制定的《信息技术协定》(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是世界各国希望通过开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例证。通过分阶段降低数字经济跨境流动的关税及相关税负,各国数字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加速了数字化进程。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在WTO框架下进行着新一轮信息技术协定商品的关税减让。预计ITA2(新一轮ITA)的实施将进一步大幅降低数字经济在全球流动过程中的税负,最终促进世界各国分享数字化时代带来的红利。从区域角度来看,通过税收政策促进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在中国已有的双边自贸协定、已加入即将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未来可能推进的《中欧投资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中都是重要内容。在关注开放的同时,我们同样要关注数字经济的安全问题。随着开放条件下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链稳定、隐私和重要信息保护,以及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安全问题日益重要,税收如何在开放条件下的数字经济时代维护国家安全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以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为例,我国近年来一方面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促进国际循环,另一方面将关税税目税率精细划分,对关键数字产业实施进口替代战略,真正助力科技自立自强。在开放条件下,通过适度保护战略性数字产业,助推国内数字经济发展,能在根本上解决“卡脖子”问题,从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增强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把握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当前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秩序调整进入规则竞争阶段,各主权国家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过程中对规则话语权的争夺日益激烈。其中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双支柱”下的国际税收规则变革将会对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而在“双支柱”形成过程中,国际各方的目标存在明显不同。以支柱二为例,欧盟最早提出该方案的背景是既避免数字服务税带来的负面国际影响,又维护自身税收利益主权。当前美国积极支持支柱二方案,其重点考虑的是为本国后续基建与增税计划开展、避免大量资本外流做铺垫。我国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支持更加稳定、平衡的“双支柱”方案。最终方案必须处理好各国重大关切,兼顾不同国家的发展需求,因为支柱二可能会对低税地和发展中国家的特定产业,特别是急需发展的数字产业产生重大影响。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在国际税收规则竞争阶段,掌握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将成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保障,并且国际税收规则竞争的正确方向是促进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因此,我国应抓住国际税收改革的窗口期,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竞争,以取得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先机。这里还需强调的是,国际合作是我国掌握国际税收规则竞争主动权与重塑更加包容国际税收新规则的有效途径。在新一轮的国际税收变革中,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多边合作,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出发,提出能够有效平衡多方利益的税收改革方案,在激烈的国际税收规则竞争中把握先机。我国税务机关在前一阶段积极参与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制定工作,积累了大量国际税收改革经验,再加上我国倡导建立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将为下一阶段我国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竞争提供坚实基础。

(作者系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一带一路”财经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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