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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政策+问答教您如何在境外维护自身税收利益

来源:上海税务    更新时间:2021-09-01 15:49:44    浏览: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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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主要政策

1.《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热点问答

我企业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取得所得,在享受我国与对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对方国家要求我企业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问我去哪里开具?

可以去主管你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公司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如何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向你公司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二、享受税收协定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走出去”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主要政策

1.税收协定(安排/协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参考)

热点问答

三、常设机构

我公司向新加坡企业派员提供咨询劳务,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新加坡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规定,我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到新加坡提供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时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在判定常设机构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从你公司第一次派雇员到新加坡实施服务项目之日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派出人员在新加坡境内的停留天数。

2.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内在新加坡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分别计算。比如,境内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一个项目在新加坡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新加坡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

3.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多年,境内企业仅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会被判定为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

四、营业利润

我公司到新加坡开展业务,由于持续时间较长,构成了常设机构,请问我们哪部分利润需要在新加坡缴税?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规定,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境内构成常设机构,新加坡对该常设机构取得的利润拥有征税权,但应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这里所称的“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不仅包括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内的利润,还包括其在新加坡境外取得的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各类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这里所说实际联系一般是指对股份、债权、知识产权、设备及相关活动等具有直接拥有或实际经营管理等关系。

五、股息

中新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有5%、10%两档协定税率,我们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了一家公司,股息分回时是否可以享受5%的协定税率?

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5%的协定税率。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直接拥有新加坡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且你公司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可以享受5%的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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