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数据为“武器” 欧盟严打增值税欺诈
作者:陈琍 王婷婷
•“交易网络分析系统”:通过生成精准的数据模型,比对分析供应商销售额和购买者购买额的差异以及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的差异,将识别出的可能存在增值税欺诈行为的企业信息分享给成员国,促使成员国快速采取行动。
•“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将成员国所传输的、与每一位收款人增值税相关的所有支付信息集中存储,从而完整地显示收款人从欧盟各国支付人处获得的全部款项。系统可以识别同一项支付交易存在的多条记录,并自动进行清理和更正。
近10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数字化的发展和深化,欧盟增值税欺诈问题日趋严重,导致巨额税收收入流失。为了打击增值税欺诈,欧盟一方面完善增值税制度;另一方面加强增值税征管,尤其在加强增值税信息交换和数据分析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欧盟在“增值税信息交换系统”“欧盟反增值税欺诈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推出了着重于数据分析的“交易网络分析系统”,并加快建立“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
背景情况
2019年之前,欧盟用于增值税信息交换的系统主要有2003年建立的“增值税信息交换系统”(VIES)和2010年建立的“欧盟反增值税欺诈信息共享平台”(Eurofisc)。
“增值税信息交换系统”是一个基于信息请求的系统,成员国可以通过该系统发出、获取增值税相关信息的请求,其他成员国通过该系统把相关信息回复给提出请求的成员国。由于相关成员国回复的信息通常是纳税人自行上传和更新的信息,因此,难以保证信息的全面和准确。
“欧盟反增值税欺诈信息共享平台”能够起到增值税欺诈预警的作用,把成员国发送给平台的增值税欺诈信号经过集中处理后,传输给相关成员国,再把相关成员国反馈的信息经过集中处理后,传输给发出欺诈信号的国家。
随着跨境交易的成倍增长以及交易变得更加复杂隐匿,上述系统平台的局限性也逐渐显现,成员国税务机关仅通过共享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及其初步分析的增值税欺诈信息,已经不足以应对新形势下打击增值税欺诈的需要。鉴于此,欧盟开始运用新技术进行增值税数据分析以及收集共享第三方信息,并开发出2个新系统——“交易网络分析系统”(TNA)和“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CESOP)。
交易网络分析系统:重点打击旋转木马式增值税欺诈
2019年5月15日,欧盟要求各成员国正式引入“交易网络分析系统”,目的是识别旋转木马式增值税欺诈(指不法分子利用欧盟成员国之间货物和劳务流转不征增值税的税制,供货商和贸易商在不同国家间不停倒转货物和劳务,进口商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或退还后即行消失,而后又在另一地注册新的企业并不停地从事这种交易和骗税)。在此之前,欧盟已有10个成员国使用类似的分析系统。
“交易网络分析系统”通过对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自动进行“数据挖掘”,从而发现有增值税欺诈嫌疑的可疑交易。具体有以下流程:一是建模和测试。根据增值税欺诈案件的历史数据,在系统里自动生成相关模型,然后通过测试比对不断校准,最后形成较精准的数据模型并投入使用。二是应用模型进行数据分析。将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输入模型中,比对供应商销售额和购买者购买额的差异以及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的差异,经过分析后得出结果。随后,把通过模型识别出来的可能存在增值税欺诈行为的企业相关信息分享给成员国,使相关成员国能够快速采取行动。三是对模型进一步修正。相关成员国税务稽查部门利用相关手段对所有可疑企业进行稽查后,将结果反馈给技术部门,再由技术部门对相关模型进行进一步修正。
“交易网络分析系统”由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合作开发,将促进使用“欧盟反增值税欺诈信息共享平台”的各成员国的反欺诈专家在联合分析信息时,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和信息交换,促使各成员国反欺诈专家能够将相关信息与欧洲警察组织、欧盟反欺诈机构持有的犯罪记录、数据库和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并协调跨境调查,以确保快速有效地拦截增值税欺诈,尤其是旋转木马式增值税欺诈。
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重点打击B2C交易增值税欺诈行为
电子商务促进了跨境B2C(企业——客户商业模式)贸易活动的发展,但同时也为不诚信的纳税人实施增值税欺诈提供了新的可能。据统计,欧盟内部每年因B2C电子商务增值税欺诈行为造成的税收损失约50亿欧元。打击B2C交易增值税欺诈行为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评估增值税纳税义务所需要的信息掌握在支付服务机构手中,而支付服务机构通常设立在其他国家,各成员国税务机关缺乏必要的数据和信息,很难发现或识别线上交易,从而难以锁定B2C线上交易的增值税纳税人。另一方面,各成员国税务机关没有权限或能力去处理大量的交换信息以应对B2C交易相关的增值税欺诈行为。
为了打击欧盟内部B2C交易增值税欺诈行为,欧盟委员会建议采取要求支付服务提供商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的措施,核心是建立“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
建成之后的“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主要有存储、检索和比对的功能。系统可以将成员国所传输的、与每一位收款人增值税相关的所有支付信息进行集中存储,从而完整地显示收款人从欧盟各国支付人,即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处获得的全部款项。该系统可以识别同一项支付交易存在的多条记录,并自动进行清理和更正。“欧盟反增值税欺诈信息共享平台”联络员可以使用系统检索每个收款人或每个国家超过特定金额或频率的支付交易,并把这些支付数据与“欧盟反增值税欺诈信息共享平台”中按照欧盟相关条例交换的增值税数据进行交叉比对。
“支付信息中央电子系统”只能由“欧盟反增值税欺诈信息共享平台”联络员访问,且仅用于对可疑或确定的增值税欺诈行为进行调查。系统存储支付信息以及汇总后信息的期限最长为5年,自取得信息年度结束后的下一年度开始计算。此外,系统不会自动预警,各国税务机关必须要将系统中的支付信息与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识别风险后,才能开展审计。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支付服务提供商对于其所提供的跨境支付服务,必须保留支付人和支付交易的详细记录。相关规定如下:
对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界定。包括:信贷机构;电子货币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有权提供支付服务的邮局转账机构;支付机构;欧洲央行和各国央行(不以货币当局或其他公共当局的身份行事时);成员国或其区域或地方当局(不以公共当局身份行事时)。
对需要提供支付信息的范围进行界定。包括:对收款人和付款人的界定。支付服务提供商必须保存收款人和付款人位于欧盟不同成员国,或者收款人位于非欧盟成员国且付款人位于欧盟成员国的付款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付款次数进行界定。为了只记录可能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付款,提案对收款人收到的跨境付款次数进行了设置,当一个季度内超过25笔时,支付服务提供商才需要保留该收款人的记录,并将其提供给税务机关。
对必须提交和保存的信息进行界定。包括: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企业识别号或其他能够准确识别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代码;支付服务提供商所记录的收款人姓名或企业名称;收款人的增值税识别号或其他纳税人识别号;国际银行账号;企业识别码或任何支付服务提供商代表支付人进行交易的其他明确代码;支付服务提供商记录中收款人的地址;任何已执行的支付交易;根据上述条目记录的付款交易的任何已执行的付款退款;其他可以准确判断付款的信息;在适用情况下,商户在实际经营场所发起的支付信息。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对满足条件的支付信息以电子版的形式至少保存3年,保存期限自该笔交易信息产生年度的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