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知多少
作者:何振华 杨昌耀 孙玉琢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税务局
2020年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开局之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一时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国内国际的舆论热词。特别是《总体方案》提出海南自贸港将实施“零关税、简税制、低税率”的特殊税收制度,明显区别于国内现有税收制度,优惠范围广,优惠力度大,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海南自贸港当前及未来必将对各类投资主体、海南急需的高端和紧缺人才形成强烈“磁场效应”。本文对各界关心的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供广大利益相关方参考。
一、零关税:对海南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仓储物流、交通运输业带来重大利好
零关税是海南自贸港的重要制度设计。具体说就是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以零关税为特征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之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总体方案》,可以享受到零关税政策的项目主要有: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企业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进口生产原辅料;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
零关税制度带来的主要投资机会如下:
第一,原产地规则将大大激发海南发展高端制造业的潜力。《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相当于原产地规则。例如,特斯拉汽车的零部件来自全世界,目前它的零部件进入上海综保区时,可以免税,但是一旦汽车制造完成,需要销往中国内地市场时,被视同整车进口,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支付进口税。而假设,现在特斯拉将汽车厂建在了海南,所有的零部件以零关税进岛,通过在这里装配等附加劳动,很容易就可以使加工增值超过30%,而完成后的整车再进入内地市场时,消费者就可以免关税购买了。
第二,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大发展。《总体方案》要求海南自贸港“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零关税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先进研发仪器和设备。例如,某生物制药公司要买3亿元的研发设备,在零关税之前需要3个亿,在零关税之后只要2个亿,省了1/3的钱。因此,在海南建研发中心成本更低,花同样的钱能够购买更多的设备、雇佣更多的研发人员。
第三,仓储物流也将成为海南未来发展中的另一“燃点”。《总体方案》中明确指出,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可自由选择存放地点。在全国其他100多个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里,政策不仅规定了存储的期限,而且,综保区的面积有限,租金往往也较高。可海南不仅有了“期限自由”,更重要的是,海南岛全岛3.5万平方公里都可以成为“仓库”。此前海南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在做跨境电商等业务方面不具备优势,但是这条政策让海南一下子成为“优等生”,企业将货物存放在海南,其存储成本大大降低。
第四,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吸引交通运输企业投资。例如,内地企业进口价值一艘1000万人民币的游艇,需要交380万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海南企业进口同样的游艇,就不需要缴纳380万的税,比其他地方买游艇省了380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零关税政策会降低船舶、飞机的运营成本,也就意味着运输成本会比其他地区低。此项政策结合相关的开放航权,建设“中国洋浦港”船籍港,灵活的签证政策,便利的出入境制度等政策,为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了绝佳投资机会。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贸港,最急需的是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吸引更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海南投资兴业,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二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财产转让、财产租赁、股息红利等资本性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在范围之内,这表明海南想要的是在自贸港踏实工作、开展经营的人才,而不是想要赚快钱的投机客。三是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四是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20年8月,海南省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琼府〔2020〕41号),其享受优惠条件之“宽”,充分体现了海南筑巢引凤、求贤若渴的诚心。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需要关注的细节有:
一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必须满足两项条件:(1)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2)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只需满足第(2)项条件。
二是按照以下两项条件之一对高端人才进行界定:(1)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的人才。
三是按照《海南自贸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适时更新)对紧缺人才进行界定。主要包括五类:(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物流、建筑、海洋油气、统计类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3)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5)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四是优惠申请及享受方式。(1)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并定期将该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2)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届时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将会退回本人。
五是争议解决机制。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六是风险防控机制。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将联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2025年之后,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更大,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贸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方面,优惠对象不再要求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只要属于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即可;另一方面,从实际税负不超过15%直接升级为最高边际税率只有15%,且大幅简化税率级次到国际流行的3级。这意味着2025年之后绝大多数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生活的人,其个人所得税税负将明显低于15%。从税率结构来看,其税负将略低于香港;放在整个世界上来看,除了个别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即便是面对以个人所得税低税率著称、实行13%单一比例税率的俄罗斯等国,都具有明显的竞争力。
三、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15%低税率、鼓励行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总体方案》中明确了三项企业所得税政策: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和摊销。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明确上述三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口径,推动总体方案落地生效。随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具体口径进行了细化。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号文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我国法定税率25%相比,企业适用15%的税率,税后利润将增加13.33%——(85%-75%)/75%。此外,在2019年经合组织调查的218个税收管辖区中,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区外,只有21个管辖区的税率低于15%。15%的税率,显然对国内外投资者具有较强吸引力。
1.适用政策的条件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这与其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一致。值得一提的是,根据4号公告的规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主体不仅包括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居民企业,还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是鼓励类产业企业。鼓励类产业企业的条件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中常见的条件。对于鼓励类产业企业的界定,采取了与其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一致的方式,即采用目录式管理并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具体为: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三是实质性运营。相比以往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实质性运营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增的条件。此条件是结合以往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形成政策洼地,防止企业通过空壳化经营转移利润的方式套取税收优惠,而实际上对当地经济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财税部门在完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实质性运营的具体条件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享受15%低税率注意事项
对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享受15%低税率,采取了与西部大开发政策同样的处理方式,在保证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前提下,保持税收中性,使税收政策不影响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机构类型的选择。具体为: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对于总分机构因享受优惠政策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具体为,先按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然后不同税率地区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对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4号公告的规定: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例如,总机构设在海南省海口市,二级分支机构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则长沙市的二级机构按照规定分配的所得不能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行低税率并不意味着让海南自贸港成为“避税天堂”。《总体方案》指出,税收管理部门要按照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防止利用空壳公司套取政策红利。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号文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此项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
一是企业的条件。31号文件对企业的设立地点和从事的产业提出了要求。在设立地点方面,享受优惠的企业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在从事的产业方面,将企业限定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体现了总体方案中“符合海南定位”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二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条件。根据4号公告的规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三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的条件。31号文对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设置了两个条件:其一,将享受优惠的所得范围限定于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和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其他境外所得不能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二,为避免双重不征税,造成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要求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经合组织调查的218个税收管辖区中,开征企业所得税的管辖区的法定税率最低为5.5%(巴巴多斯),只有开曼群岛、百慕大等13个税收管辖区目前不征收常规的企业所得税。
这条举措目的是吸引外向型企业入驻海南,践行“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之理念,将海外所得拿回来用于国内投资建设。如果没有这一条优惠政策,海南企业来源于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总税负是15%。该政策实施后,将吸引有真正实体业务的母公司在海南建立全球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海南自贸港控制海外企业。
(三)资本性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31号文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的(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此项政策与前两项政策相同,依然将适用企业限定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与普惠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相比,此项政策有以下变化:
一是首次将无形资产纳入了适用一次性扣除的范畴。相比《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普惠性一次性扣除政策, 31号文将无形资产也纳入了适用一次性扣除的范畴,增加了可以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资产类别。
二是将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加速折旧普惠性政策由《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文件规定,将适用行业限定于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对于普惠性政策, 31号文件将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
三是将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政策由软件扩大到所有无形资产。对于无形资产而言,普惠性加速摊销政策由《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相对于普惠性政策,31号文将自行研发也纳入适用政策的范围,将资产种类由软件扩大到所有无形资产,将加速摊销形式由缩短摊销年限扩大到缩短摊销年限和采取加速摊销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还须关注下列税务处理要点:(1)房屋、建筑物不能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政策;(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3)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4)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四、离岛免税: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取消单件8000元限额,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将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取消单件8000元限额,并将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
根据33号公告,离岛是指旅客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开海南本岛,但是不离境。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免税额度提高,免税范围扩大,绝大部分商品不限购买数量,是33号公告的突出变化
根据33号公告,免税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免税范围新增平板电脑、手机、无线耳机、微型机、小型计算机、电子游戏机及酒类7种商品,共囊括45种商品。同时,33号公告取消了单件商品额度限制和大部分商品数量限制,其中,化妆品、手机、酒类等少数商品仍受购买数量限制。根据《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规定,化妆品每人每次限购30件,手机每人每次限购4件,啤酒、红酒、清酒、洋酒以及发酵饮料等酒类,每人每次购买不超过1500毫升。化妆品、酒类的“购买次数”,以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这些变化,都大大降低了离岛旅客购物的税收成本。
离岸免税到底有多优惠?以1瓶到岸价1000元人民币的红酒为例,关税14%,消费税10%,增值税13%,税款合计431.14元。含税1431.4元/瓶,免税1000元/瓶,能省30%的钱。当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具体税率因具体商品而不同,所以,买的商品价格越高、税率越高,也就省的越多。作为海南旅游业的一张“金名片”,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逐步放宽,大幅提高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让旅客消费能力在海南自贸港内充分释放。
(二)免税适用对象有要求,消费场所有范围,提货方式有规定
根据33号公告,离岛旅客除满足免税购物限额、限量要求外,还须关注适用对象、消费场所、提货方式和 “离岛”这一实质性条件。
第一,适用对象有要求。消费者须为年满16周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离开海南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同时,离岛方式不限,包括飞机、火车、轮船。为确保符合“离岛”身份,旅客在购买免税品时,须主动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大陆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以及离岛搭乘运输工具凭据(机票、火车票、船票)。值得注意的是,33号公告对海南岛内居民无差别对待,只要满足以上规定,也可享受离岛免税优惠。
第二,消费场所有范围。旅客只有在符合规定的免税商店内消费,才能享受33号公告的税收优惠。目前,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店,共有4家,分别为: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同时,旅客可以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消费。除到免税店内消费外,还可在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如果采用线上方式消费,购物人与支付人须一致。
第三,提货方式有规定。为方便出行,在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至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的指定区域。旅客须凭购物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区域提货。
第四,免税商品须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三)超额消费须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
离岛旅客如果超额、超量消费,须根据现行规定,照章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在缴纳相关税费时,完税价格如何确定“有学问”。根据《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公告”)规定,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为方便纳税人,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有剩余,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举例来说,孙女士在三亚海棠湾免税店购买30件化妆品,共9万元。在还剩1万元免税额度情况下,孙女士又购买了2块手表,共3万元。对超额部分2万元,应按照规定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已知手表的进口税率为50%,则实征手表进口税=(3-1)×50%=1(万元)。
二是如果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假设宋先生在琼海博鳌免税店购买5只手表,单价1.2万元,共6万元,虽未超10万元限额,但是超出4块限量的规定。对于超量部分,应按规定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则实征手表进口税=(5-4)×1.2×50%=0.6(万元)。
离岛旅客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对违反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7月10日,海南省财政厅、商务厅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公告,按照经营品牌、品种、价格和国际三同步的原则,采用招标等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并确定新增加的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符合免税购物主体资质,并有意向开展免税品经营的企业可以申请竞标。以三亚为例,今年内争取在三亚新开设3家离岛免税店。海南未来将进一步扩大免税购物门店的规模和数量,对免税购物行业形成有效刺激,鼓励给予更多免税购物企业参与经营海南离岛免税的机会。从事海南离岛免税店经营的企业,还需要关注《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按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事宜。
此外,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还需要关注海南洋浦港退税优惠。根据《总体方案》:一是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二是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三是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