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最新《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2020年12月28日修订)
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布施行,最近一次修正发布日期为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为解决跨国企业透过租税规划侵蚀各国税基问题,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以下简称 OECD)于一百零四年十月发布防止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 BEPS)行动计划成果报告,作为各国拟定国内税法、租税协定政策之参考,期重塑国际租税新规则。OECD 嗣依 BEPS 行动计划八至十「确保移转订价结果与价值创造一致」成果报告结论,于一百零六年修正「跨国企业与税捐机关移转订价指导原则」(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以下简称 OECD 移转订价指导原则), 供各国参考修正其国内移转订价法规。为因应前开国际间移转订价发展趋势及有效防杜跨国避税,参酌 OECD 移转订价指导原则建议及配合我国实务需求,修正本准则部分条文,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正无形资产之名词定义。(修正条文第四条)
二、可比较未受控交易资料(包含内部及外部)与受控交易具有高度可比 较程度时,得以单一可比较未受控交易决定受控交易单一最可信赖 之常规交易结果。(修正条文第七条)
三、评估可比较情况或交易时,应以交易之实质经济效果为依据;增订 进行无形资产可比较程度分析应考量之因素。(修正条文第八条)
四、增订风险评估之分析步骤及是否承担风险及管理风险之判断方式, 依风险控制程度给予不同报酬。(修正条文第八条之一)
五、配合第十九条之一第二项所列假设条件,决定最适常规交易方法。(修 正条文第九条)
六、评估无形资产交易应就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利用等经济活动 进行可比较程度分析,尤应考量于前开经济活动中执行之功能、使 用之资产、承担之风险之贡献程度。(修正条文第九条之二)
七、增订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公开之评价准则公报第七号「无形资产之评价」规定之收益法得作为无形资产交易之常规交易方法之一。(修正条文第十一条)
八、增订无形资产采用收益法办理评价应遵循之规定及评估评价方法适 用因素。(修正条文第十九条之一)
九、修正移转订价报告应包括之内容及国别报告内容。(修正条文第二十 二条及第二十二条之一)
十、为避免营利事业过度租税规划侵蚀国家税基,修正移转订价查核调 整案件之裁罚样态。(修正条文第三十四条)
十一、本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条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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