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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税:探寻“显著经济存在”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21-03-05 09:40:14    浏览:1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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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2021年02月24日      作者:何文倩

●在数字交易客户所在地税务局为什么收不到所得税?

●为什么提出将“常设机构”扩展为“显著经济存在”?

●对征收数字税,为什么有的国家态度积极有的消极?

数字税是一类税的统称,主要征税对象是数字经济,如线上搜索引擎收入、在线广告收入、电子商务收入、社交媒体收入等。数字经济不仅是新的经济形式,同时在经济总量中也占据了越来越重的比例。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公司中,有7家属于数字经济企业。据权威统计机构预计,到2025年,全球经济总值将有一半来自数字经济。

出于对税收公平性和财政收入等的考虑,各国越来越关注数字税。据了解,2018年~2020年期间英国税务机关通过数字税的开征,每年为英国带来至少4亿英镑的财政收入。近年来,欧盟一直在积极推动数字税的进程。

然而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在很多数字交易的客户所在地,税务局是收不到所得税的,这是为什么呢?举个例子,在传统的经济中,如果美国的沃尔玛公司在英国设立一个超级市场,沃尔玛公司将其一批口罩存货出售给英国消费者,是要就销售利润在英国缴纳所得税的。让我们来看看如果将同样的事实搬到亚马逊平台上会发生什么。

美国亚马逊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将其口罩库存卖给英国消费者,消费者下订单是在网络上,收入只是在网络平台上支付和转账,然后亚马逊将这些口罩从其英国的仓库发出,最后这些款项不经过英国,会直接在亚马逊的卢森堡公司记账,亚马逊会跟英国税务机关表示自己并没有在当地形成“常设机构”,没有形成缴纳所得税的义务。

那么,到底什么是常设机构呢?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出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议中,主要用于界定一国对另一国企业营业利润的所得税的征税权,如果一国的企业在另一国构成常设机构,则需要就其营业利润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常设机构基本分为三类,一是固定场所型,二是工程劳务型,三是代理型,既可以是一个实体机构(如境外企业在中国的分公司),也可以是一个虚拟机构(如境外企业派人在中国提供劳务超过一段时间)。构成常设机构的企业,要在当地缴纳所得税。以我国为例,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需要就来源于我国的营业所得缴纳所得税。但是,现在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并没有考虑到数字经济的灵活多样性。并且常设机构的条款中专门规定,专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或辅助性活动所设立的营业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

在以上例子中,美国的沃尔玛公司在英国的沃尔玛超市,在英国构成了固定场所的常设机构,具有固定性、持续性和经营性,可以认定为美国的沃尔玛公司在英国的常设机构,要就其在英国取得的利润,缴纳与本地企业一样税率的企业所得税。

但亚马逊公司的情况则不同,亚马逊认为,其在英国本地并没有固定营业机构,并且没有分公司也没有派遣人员去提供劳务。其平台上交易的交易地并不在英国,而是在其服务器上,并且在英国的仓库也只是为了亚马逊的交易进行的储存交付本企业货物的设施,只是一些辅助性的活动,综合上述原因,在英国本地并没有构成常设机构,所以不需要就其收入在英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款项计入卢森堡后,因为卢森堡特殊的税收政策,亚马逊可以节省大额的所得税支出。

亚马逊公司明明形成了来源于英国的收入,而在现行的国际税收常设机构的概念下,这些收入好像蒸发了一般,在英国没有留下痕迹。

老的税收规则已经无法适应新的经济业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都介入进来,其中OECD起主导作用。OECD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的挑战,有37个成员国。各国可以在OECD协商国际税收问题,达成共识。OECD会根据各国的意见和现状,发布一些指导性的文件,推动各国参照执行。

OECD现在提出的方案,提倡修改现行的常设机构概念,将原来的“常设机构”概念扩展到“显著经济存在”,如果相关因素可以证明一个非居民企业,通过数字技术等自动化手段,与某国保持着持续的目的性互动关系,那么该企业在该国具有显著经济存在。这个扩展的常设机构概念,更能适应数字经济的大势,赋予各国对这些数字经济实体的征税权。在以上亚马逊公司的案例中,按照“显著经济存在”的新定义,那么亚马逊已经在英国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就其在英国的收入缴纳英国的所得税。

欧盟现在与各方谈判的方案是决定对数字化服务征收数字税,税率为营业收入的3%。美国对数字税一直持反对态度,美国是数字经济大国,绝大多数的数字经济巨头都是美国企业,如苹果、谷歌、Facebook、亚马逊,数字税的推行一直承受着美国的阻力。

但是有些国家已经行动起来了,比如印度,开始征收跟数字税具有相同目的的“衡平税”。“衡平”这个词是一个法律概念,衍生于“衡平法”,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形式比普通法更加灵活,在审批中更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很明显,印度开征衡平税,是采纳了OECD的建议,认定了一些跨国数字企业的“显著经济存在”,从本国的角度出发,促进税收公平性。

我国数字企业字节跳动公司(抖音的母公司),在印度的数字产品TikTok国际版,便缴纳衡平税,执行6%的税率。印度以收入和客户数量等为指标确认“显著经济存在”,门槛是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0万卢比(约人民币1万元),或在一年之内符合条件的交易总额超过100万卢比(约人民币10万元)。不仅考虑收入,还会考虑客户数量,超过一定门槛,都会被视为在印度构成“显著经济存在”,也就是扩展的常设机构概念,会被征收收入6%的衡平税。

我国是一个数字经济大国,“十三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从11万亿元增长到近36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6.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我国的数字经济企业进入国际市场,须对各国的数字税政策有一定的了解,有些国家暂时还没有实施数字税的政策,有些国家已经扩展了常设机构的概念,开始征收数字税,如印度、瑞士、瑞典、马来西亚、泰国、印尼、澳大利亚,各国计税方式都有差异,我国企业应注意了解目标市场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在我国全面深入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外国数字企业也增加了在我国的经济活动,税务人员须加强对数字经济活动实质的了解,学习最新的数字税知识,为政策制定和实施做好准备。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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