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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解答疫情影响下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的5个问题

来源:北京税务    更新时间:2021-03-05 09:46:11    浏览: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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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税务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日期:2020年7月28日

问题一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可能遇到一定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规定:“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需要延期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问题二 从事分销、合约研发或单一生产业务的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利润水平下降甚至亏损,该如何处理?

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上述简单功能的企业应承担有限的风险,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应报送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问题三 受疫情影响,企业2020年度利润水平有所下降,待制作同期资料本地文档时,应如何进行可比性分析?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企业在进行可比公司筛选时,可以关注相同年度的可比公司数据,以反映疫情对公司利润水平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交易各方的功能、风险和资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问题四 企业出现资金困难,从关联方处进行了贷款,如关联债资比例超过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上述所谓“相关资料”,即是《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并在第十七条规定了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的具体内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如需报送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应按时报送并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问题五 企业从事货物购销,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所属集团的利润水平均有所下降,集团相应调整了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政策,在同期资料中应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关联交易概况,包括关联交易描述和明细、关联交易流程、功能风险描述、交易定价影响要素和关联交易数据。价值链分析,包括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在本地文档中对关联交易和调整后的转让定价政策进行详细说明。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可比性分析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风险和资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企业应进行可比性分析,选择和使用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对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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