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金融机构执行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电子申报作业要点》修正版
壹、总则
一、为规范金融机构依「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以下简 称本办法)执行尽职审查程序,透过网络向所在地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申报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特订定本要点。
二、金融机构网络申报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其程序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三、作业范围:
(一)申报金融机构应进行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尽职审查,于审查后向税捐稽 征机关申报「应申报帐户」及「无信息帐户」之金融帐户信息。如经审查无前述账户,应于申报时注明。
(二)申报主体:
1.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申报金融机构,应由总机构合并其位于我国境内之总分支机构办理申报。
2.总机构在我国境外,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之申报金融机构,应由各分支机构办理申报。
(三)申报金融机构之范围,指免申报金融机构以外我国境内之金融机构。 (四)我国境内之金融机构指下列之一:
1.依我国法律组织、设立或成立之金融机构。但不包括其位于我国境外之分支机构。
2.依外国法律组织、设立或成立之金融机构位于我国境内之分支机构。 (五)金融机构之范围:
1.存款机构:经常以银行业或类似行业之通常营业方式收受存款之实体。
2.保管机构:主要业务系为他人账户持有金融资产或依法兼营信托或主要营业以外之其他业务致有为他人帐户持有金融资产之实体,且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持有金融资产及相关金融服务之收入合计数,达收入总额百分之二十者,存续期间不满三年者以存续期间计算。
3.投资实体:
(1)主要业务系为客户或代客户从事下列任一之活动或操作,且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该等活动或操作之收入合计数,达收入总额百分之五十者,存续期间不满三年者以存续期间计算:
①支票、汇票、存单、票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货币市场工具交易; 外汇;汇率、利率及指数工具;可转让有价证券;或商品期货交易。
②个别及集合投资组织者。
③代他人进行其他投资、行政管理或经理金融资产或金钱。
(2)存款机构、保管机构、特定保险公司或前款规定之投资实体管理,且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金融资产之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之收入合计数,达收入总额百分之五十者,存续期间不满三年者以存续期间计算。
4.特定保险公司:任何发行具现金价值保险契约或年金保险契约、或须对具现金价值保险契约或年金保险契约承担给付义务之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六)免申报金融机构之范围:
1.政府实体、国际组织或中央银行。但其从事存款机构、保管机构或特定保险公司商业金融活动所衍生相关义务之给付款,不在此限。
2.广泛参加人之退休基金、少数参加人之退休基金或隶属政府实体、国际组织或中央银行之退休基金。
3.免申报信用卡发卡机构。
4.免申报集合投资工具。
5.受托人为申报金融机构且依本办法规定申报该信托下所有应申报帐户信息之信托。
6.其他经财政部公告之低风险规避税负实体。
(七)应申报账户:
由应申报国居住者或具控制权之人为应申报国居住者之消极非金融机构实体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本办法第三章尽职审查程序辨识为应申报之金融账户。
(八)无信息帐户:
申报金融机构进行电子纪录搜寻及纸本纪录搜寻,仅查得账户持有人外国转信地址或代收邮件地址,查无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任一指标,且无法取得账户持有人提供之自我证明文件及证明文据之金融账户。
四、账户金额如含不同币别,申报金融机构得择定单一计价币别,并依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八款规定,于申报时载明该计价币别。
五、申报期间及方式:
(一)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应透过「金融机构数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络申报上一历年度相关信息。
(二)更正、逾期或展延申报亦应透过申报系统,以网络申报方式办理。六、本要点内容之期间计算,依行政程序法规定办理。
贰、账号注册及网络申报测试
七、申报金融机构及其代理申报机构(人)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应于申报系统注册账号,以该账号登入进行网络申报测试、接收申报系统通知讯息、办理金融帐户信息申报、更正、申请展延申报及补报等。
八、账号注册方式:
(一)申报金融机构及代理申报机构(人)应以统一编号、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或居留证统一证号,及留有该统一编(证)号之下列凭证之一注册账号,以进行身分验证:
1.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公司组织、独资、合伙组织)。
2.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信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 (机关、团体、执行业务事务所)。
3.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个人、独资资本主、合伙组织合伙人)。
4.其他由主管机关认可之凭证。
(二)申报金融机构如无前款规定注册账号应具备凭证,应于注册时指定已于 申报系统完成注册之代理申报机构(人),并经该代理申报机构(人)于申报系统确认授权关系,始能完成注册程序。
(三)为办理申报档案签章及加密,应择定申报金融机构或其代理申报机构 (人)之下列凭证之一,作为电子签名证书:
1.第一款规定注册账号应备妥凭证之一。
2.金融机构遵循美国「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使用之有效数字证书。 (四)账号密码管理:
依第二款规定注册之申报金融机构如遗忘密码,得于申报系统查询,依提示项目输入数据,如经比对与系统之基本数据相符,系统将传送一次性密码至申报金融机构或代理申报机构(人)留存之电子邮件账号更正密码。
九、网络申报测试期间:
自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如遇第十六点之一第一款规定事由,财政部得视实际情形延长测试期间。
十、前点规定测试期间内上传及申报之所有数据仅作测试用途,申报系统将于测试期间终了后,自动删除所有数据。
叁、网络申报程序及作业规定
十一、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网络申报作业流程图如附件。
十二、网络申报身分认证:
(一)申报金融机构或其代理申报机构(人)办理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申报,须以依第八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注册之账号,于申报系统通过身分认证登入。
(二)申报金融机构授权代理申报机构(人)代为完成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申报,相关责任仍归属该申报金融机构。
十三、申报金融机构或其代理申报机构(人)应依下列规定制作、检核、签章加密、上传XML档案并确认申报:
(一)依XML档案申报使用者手册及申报文件格式纲要等规范制作XML档案,包括讯息规范、申报金融机构及申报信息内容(申报帐户)等部分。
(二)使用申报系统检核程序检核XML档案正确性,如经检核有误,应厘正数据后再续行申报程序。
(三)使用电子签名证书及申报系统脱机版工具,将检核无误之XML档案进行签章及加密;将已签章加密档案上传至申报系统。
(四)于申报系统选取已上传之XML档案,进行确认申报后,系统将显示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收执联。
(五)XML申报档案经申报系统检核无误者,申报系统将配赋收件编号,并以电子邮件通知检核结果,完成申报程序。申报金融机构或代理申报机 构(人)可自行至申报系统储存或打印申报确认书。
(六)如经申报系统检核有误并回复错误讯息者,应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重新申报。
十四、查询申报纪录:
(一)申报金融机构或其代理申报机构(人)可随时至申报系统查询其最近一年度 申报日期及收件编号。
(二)为避免产生有无申报之争议,申报金融机构或其代理申报机构(人)上传申 报资料后,请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上网查询,确认是否申报成功。
十五、更正申报:
(一)于申报期限届满前更正申报者,应申报第十三点第一款规定之完整档案, 系统将以最后一次申报档案作为当年度申报资料。
(二)逾申报期限更正申报者,应申报第十三点第一款规定之完整档案。但申报信息内容(申报帐户)部分得仅包括该次新增、修正或删除部分数据。
十六、逾期申报:
(一)申报金融机构或其代理申报机构(人)逾申报期限申报者,应依前四点作业 规定办理申报。
(二)申报期间末日如遇申报系统异常或系统网络异常,致无法提供上传及申 报服务,于原因消灭后十日内(以财政部登载于申报系统之日期为准)申报者,或依第十六点之一规定得展延申报,且于展延申报期限内申报者,视为未逾期申报案件。
十六之一、展延申报:
(一)适用条件:申报金融机构、代理申报机构(人)或受委任办理税务用途金融 帐户信息处理或申报之人员,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迟误第五点第一款所定申报期间,符合财政部依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告展延申报要件者。所称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灾、风灾、水灾、旱灾、寒害、火灾、土石流、海啸、瘟疫、虫灾、战争、核灾、气爆, 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之灾害或事件,且非属人力所能抗拒者为限。
(二)适用程序:
1.财政部公告全面展延者:免提出申请。
2.财政部公告符合特定要件始得申请展延者:
(1)申报金融机构或其代理申报机构(人)应于申报期间届满前,备妥依财政部公告所定应检附之证明文件,透过申报系统,向该管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2)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于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请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条规定,于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透过申报系统提出申请。
(三)展延申报期限:依财政部公告所定期限为准。申报金融机构经公告或核准展延申报者,应依第十三点规定于展延申报期限届满前办理申报。
肆、文件格式及检核条件
十七、XML档案申报使用者手册、申报文件格式纲要及错误代码表,请至申报系统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