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应当关注哪些税收问题?
一、准备篇
关注1:当地税制了解清,境外投资有信心
税收是仅次于原材料、人工的第三大成本。如果“走出去”企业不熟悉东道国税收政策,未充分做好税收谋划,除了增加不必要的税收成本和投资风险外,还可能会因税收问题受到当地税务局的调查和处罚。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纳税人在境外投资布局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了解东道国税法环境,在投资架构设计、投资方式选择等方面做足“功课”,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成本,确保自身的投资权益。
关注2:公司治理很重要,税收内控要做好
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是防范税务风险的“防火墙”。部分“走出去”企业对境外投资的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采取“放风筝”式的管理,缺乏必要的制度建设和层级管控,存在较大的内控风险。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在公司治理层面要重视跨境税收风险的内控机制,对集团内关联交易定价、跨境并购、经营决策等重大事项应制定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必要时,应设立专职岗位、配备专业人才。
关注3:税企双方沟通好,互信合作基础牢
很多国家推崇建立税企交流沟通机制,鼓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主动沟通和信息披露,并将其作为纳税人提高自我遵从、建立税企互信合作的重要因素。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如果能够与东道国(地区)税务局建立直接对话渠道,定期沟通企业发展和经营情况,并将涉及集团统一规划、全球布局调整等可能带来重大税收变化的重要事项进行事前通报和咨询,则对建立税企合作互信、规避重大税收风险十分有利。
二、优惠篇
关注1:多项政策有优惠,充分享受少交税
助力企业“走出去”相关的税收政策有许多,如出口退免税、增值税免税、所得税抵免等,东道国也有行业性、区域性或针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政策。此外,税收协定(安排)往往还有比国内法更优惠的政策。如果不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就可能交了不该交的“冤枉”税,推高了企业税负,降低了自身国际竞争力。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要充分了解本国政策、东道国政策、以及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安排),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成本,维护自身权益。
关注2:遇到争议不要慌,税务机关来帮忙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因文化、税制、法治环境等原因,产生跨境双重征税,或在当地遭遇不当税收处理而产生税收争议时,可以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救济渠道,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对方国未按协定给予优惠待遇、产生双重征税、存在税收歧视、发生涉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时,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向国内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税务机关出面进行双边协商,解决争议、维护“走出去”企业正当合法的税收权益。
关注3:境外所得已缴税,回国申报可抵税
“走出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未在境外设立法人机构的,境外所得要回国合并申报;成立法人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也要回国申报。为增强“走出去”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避免重复征税,已经在当地缴纳的税收,回国申报时可以抵免。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抵补。
三、运营篇
关注1:全球布局不失衡,职能利润匹配准
近年来,随着全球税收透明度的提高,各国对避税行为加强了审查力度,要求企业主动披露全球生产、经营、人员、资产等信息。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布局中,存在价值创造和利润归属失衡的问题,则极易引发各国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调整。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要处理好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安排,遵循经济实质和利润回报相匹配的原则,避免在低税地设立无资产、无人员、无经营实质的公司,避免价值创造地和利润归属地之间的重大失衡,减少因税务调查带来的涉税风险。
关注2:对外投资要报告,义务履行很重要
申报备案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依法诚信纳税的基本体现。纳税人申报备案的及时性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性,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评级以及后续管理举措,“走出去”企业务必重视。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后,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报送境外所得及抵免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8号公告要求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要求报送关联申报和国别报告。
关注3:关联交易要合理,公平作价莫忘记
“走出去”企业常常会和自己境外公司在货物、劳务、商标或技术的授权使用及转让、资金融通、股权转让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没能做到“亲兄弟,明算账”,作价明显不合理,极易受到国内、国外税务机关的调查。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应重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集团各成员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准确定位,建立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方法,减少可能引发的税务调查和纳税调整。必要时可主动申请运用“预约定价安排”,为企业营造更具确定性的税务环境。
关注4:利润堆积应避免,无理不分有风险
部分“走出去”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时,会选择借道低税率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向投资目的地国或地区进行投资。对于采用低税地控股架构投资的“走出去”企业而言,要关注并遵守国内“受控外国企业”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提醒:“走出去”企业如果将消极收入产生的大额利润堆积在设于境外低税率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达到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条件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将被投资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走出去”企业的当期收入并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