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税收抵免若干实操问题探讨及建议
梁红星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世界上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我国企业走出去经营规模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对外非金融直接投资额和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都同比大幅增加。越来越多走出去企业需要在每年汇算清缴中申报境外所得和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操作。
在具体财税实操方面,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需要按照当地的财税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和申报缴税,同时还要按照中国的财税法规来确认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境外应税所得。对企业来说,要想熟练掌握我国境外税收抵免政策并进行正确实务操作,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既要十分了解东道国的财税法律规定,又要掌握居民国(中国)的财税法律规定。然而在实际中,这项工作的难度和挑战非常大,尤其是境外东道国的财税规定各不相同非常复杂和多样,有很多问题企业和税务机关很难进行判断。本文对境外税收抵免相关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以此推动对相关的了解,并对正在进行的年度汇算清缴提供帮助。
一、境外所得税——不看名称看实质
在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往往有多种不同名称,如有的是法人所得税、利得税,工业税等。在多数情况下,由于这些税款没有直接命名为企业所得税,由此给“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抵免带来困惑,甚至不能抵扣而造成损失。例如,哈萨克斯坦针对签订地下资源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征收超额利润税。由于超额利润税未直接命名为所得税,给中国一些石油开采企业申请境外税收抵扣带来困难,随后中国企业与国家税总反馈求助,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公告明确,哈萨克斯坦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按规定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由此彻底解决中资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抵扣问题。(具体详见《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然而,其他国家或地区还有不少类似税费尚待明确是否可以抵免,以下是一些国家比较典型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一)厄瓜多尔的职工分成税。企业每年须拿出利润的15%向当地员工分红。其中10%按每年职工工作天数分摊,5%按家庭负担人数分配。若年度审计为亏损,则不分成。但亏损额不能转入到下年度中抵消利润。(二)巴西社会贡献费。社会贡献费虽然名义上不是税,但性质上属于对所得的征税,其计算机制与所得税基本一致。根据巴西法律规定,一般企业的社会贡献费率为9%,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为15%。(三)肯尼亚的补偿税(Compensating Tax)肯尼亚相关税法规定;当公司以未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分配股利时,该公司需缴纳补偿税,税率为 42.8%。此税种的目的是保证所有用以支付股利的利润都已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四)尼日利亚的教育税。尼日利亚在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就同一个应纳税所得额,还要附加征税2%的教育税。与以上情况类似,还有不少国家的税费具有企业所得税性质,但是名称里没有企业所得税,例如:安哥拉的法院注册税,土耳其的印花税,乌兹别克斯坦的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土库曼斯坦的城建基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目前走出去企业在执行境外税收抵免问题上虽然有原则性的规定,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15项规定,“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但是,很多走出去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仍然难以判断某项税费是否应该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导致企业难以及时抵免境外税款,增加了税收负担。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我国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给与企业一定的自主判断的权利,只要是与企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税基征税,就可以先行申请以企业所得税性质抵扣,同时希望企业遇到东道国相关所得税性质的判断疑惑时,可以主动及时与税务机关反映,而国家税总也应及时了解企业反馈的情况,应像明确哈萨克斯坦相关“超额利润税”一样,及时发布境外相关各国可以纳入可抵免范围的境外税费的具体名称,服务和便于中资企业进行境外税收的抵扣。
二、境外所得税款——不等清算看实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