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走出去”企业 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10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问答
1、38号公告适用哪些情形?
答:38号公告适用的情形包括两类:一是居民企业发生规定的境外投资或取得境外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居民企业什么情形下需按照38号公告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是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即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含)以上;
二是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即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 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
三是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即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3、按照何种标准判断3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境外股权投资或处置行为已经发生?
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确认境外股权投资或处置行为发生的时间和数量。
4、38号公告中计算间接持股比例时,对于持股链层数有限制吗?
答:38号公告对间接持股比例的计算未限制持股链层级,计算方法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5、居民企业如果无法按规定期限申报如何处理?
答: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
6、符合报告条件的企业,需要每个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都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吗?
答:如果企业初次报告后,38号公告中所列举条件不发生变化,不需要每个申报期重复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但是企业初次申报之后若发生如下变化,需要在预缴申报时再次报告:
一是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即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 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二是在38号公告施行之日(即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7、居民企业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居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该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是居民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计入本企业当期收入;
二是居民企业因属于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或者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或者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而无需将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应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计入本企业当期收入。
8、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什么情形下还需要附报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答: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9、年度独立财务报表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327号)对企业按照38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该报送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进一步予以明确,具体包括:按照中国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的主表及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10、居民企业按照38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提供的财务报表是否可以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体系(IFRS)编报?
答:按照38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提供的财务报表应该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居民企业已经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体系(IFRS)或其他非中国会计制度编报财务报表的,应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为符合中国会计制度要求后,向税务机关提供。
来源:青岛税务
供稿:国际税收管理处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服(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