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抵免: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也能享受优惠税率吗?
税收抵免是税务机关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职能,为“走出去”企业行稳致远提供有力保障的重要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该政策有效降低“走出去”的整体税负。
一 、什么是税收抵免?
“走出去”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从而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
二、税收抵免主要有什么类型?
目前,企业涉及税收抵免主要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间接抵免,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述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由三层扩展至五层。
三、如何享受税收抵免?
一般情况下,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依次填写《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和《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1)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
①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②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③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2)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
①集团组织架构图;
②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③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④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3)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
①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②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四、使用税收抵免容易犯哪些“小错误”?
1.应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款不能抵免
这种“小错误”产生于部分税收协定给予了“走出去”企业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低税率,同时还给予了财产转让和营业利润的“不征税”优惠。以营业利润的“不征税”优惠举例如下:
例如A公司去年在马来西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收入且未构成常设机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在马来西亚这笔所得不用缴税,直接并入境内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故不涉及税收抵免计算。此时,A公司要做的就是按照马来西亚的国内法规定,去申请享受中国与马来西亚的协定待遇,并提交中国税务机关为您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适用境外所得类型时,“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和“其他所得”傻傻分不清
某些企业在填写《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时,“境外税后所得”类型经常选择“其他所得”,但“其他所得”一般仅适用于前面未列举的所得。据了解,企业“走出去”过程中获取的所得主要为以下几种: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极少情况下会适用“其他所得”。
那为什么有不少企业填报了“其他所得”呢?据了解,大部分企业填报“其他所得”实际上是对外提供劳务,属于营业利润所得。但由于该表第一项为“分支机构营业利润所得”,导致填报人误以为只能填报来自于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于是将自身走出去的营业利润所得归于其他类型。其实无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在会计核算和纳税主体上都是一样的,若企业“走出去”已构成常设机构或者与对方国家之间没有税收协定,需要在对方国家缴税时,可以进行税收抵免申报,应将对外提供劳务或者承包工程获取的所得归为营业利润所得,填报在第一项里。
3.抵免限额计算图省事,造成跨年度抵免余额结转损失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在实际“走出去”过程中,当抵免限额大于可抵免税额时,某些企业为了图省事,填写《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时将第11列抵免限额直接填报成第10列可抵免税额的数值。这种做法虽然不会影响第12列本年可抵免税额的计算,但会导致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计算错误。以下图为例,C公司第11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应为26301.37*0.25=6575.34元,则第13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应为6575.34-2630.14=3945.2元。企业本年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的3945.2元,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若依照企业图中错误填报,第13列将为零,之前年度未抵免余额可以递延五年享受的利益,企业就无法享受到了。
4.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也能享受优惠税率吗?
需要分情况。如果是来源于境外分公司的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文的规定,可以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税率。如果是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所得,则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例如D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新加坡子公司的股息税后所得504万元后,计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时错误适用了15%的优惠税率,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65万元。
5.企业境内外营业机构发生的盈利和亏损可以互相抵减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具体计算时,如果采用分国不分项方式抵免的,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如果采用不分国不分项方式抵免的,其在境外A国产生的亏损可以抵补在B国产生的盈利,抵补之后仍为亏损的,不得抵补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但是反过来,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比如E企业2019年境内营业机构发生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降低税负。